中新網12月29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28日,北京市發改委、市建委聯合發布《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和《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從明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根據《標準》,北京經濟適用房物業費政府指導基準價為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關于物業收費辦法
預收物業費禁超一年
【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計收物業服務費用,但不得一次性預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業服務費用。
【解讀】市發改委負責人解釋,此舉將避免物業公司收取較多物業費后逃離,確保業主利益。
共用設施收益歸業主
【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解讀】規定將減少過去由于物業公司私自出租設備層、公共用房,克扣收益而引發的與業主的矛盾。
指導價兩年公布一次
【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基準價標準及浮動幅度,兩年公布一次。
【解讀】有利于使政府指導價更符合現實變動的情況。
代收費用禁收手續費
【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裝修管理費協商約定
【規定】裝修管理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在裝修服務協議中進行約定。
保障措施:新舊收費辦法銜接有規定
為確保新舊政策的順利銜接,在新《辦法》實施前執行《北京市普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的住宅區,在未成立業主大會前,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從其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沒有約定的,按不高于現行收費標準執行。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單位、購買安居(康居)住宅的職工所在單位和房改、安居(康居)購房人物業服務費用的承擔,從其約定。按照一個小區只能有一個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原則,新《辦法》出臺后銷售的住宅,其收費標準與出臺前銷售的住宅收費標準保持一致。
收費標準:每平方米基準價定為0.55元/月
【標準】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危改回遷小區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標準為0.55元/建筑平方米·月。
【解讀】此前,本市經濟適用房物業費有兩種價格,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50元和0.52元,主要是根據小區綠化面積是否達到30%這個標準來定的。調整后的基準價取二者的平均值0.51元,不過每建筑平方米每月增加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0.04元,因此基準價標準是每建筑平方米每月0.55元。(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