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1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明天起施行。在新一年里,業主有權利依據市場情況與物業公司商議物業費的高低。但是,經調查發現,現階段絕大多數業主,包括一些物業公司,還搞不明白雙方該如何“討價還價”。在多數情況下,物業費的“市場協商”其實很難實現。
議價原則有待具體化
30日,記者通過面談、電話以及網絡等三種方式,采訪了數十位不同年齡以及不同工作性質的有房人群,發現他們對物業費一事100%關心,卻只有兩個人對“議價”一事“有研究”。這兩人一位是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另一位是不愿透露姓名的某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
《北京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試行)》一年前醞釀,今年7月實施聽證,12月28日正式發布,最終,對于物業費收取標準,按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說的是“不如交給市場,讓參與者自主協商”。
采訪對象中,多數提出對新政策的條文“看不明白”,來自豐臺區的公務員陳女士表示,她根本不知道該如何與物業議價;在聯想集團工作的單先生認為,既然有了“議價”的權利,自然“該議”,但他也并不清楚該如何下手。某房產經紀公司老總邱先生也表示,自己居住的公寓房物業每月每平方米收費4元多,“價格實在不低”,但他個人查過相關政策后,卻仍不清楚應拿什么標準來議價,“如果真可以議的話,我只好請律師了!”
這些人對政策的“了解程度”,可能體現了大多數業主的狀況。此外,就連許多房地產記者以及物業公司的管理人員,對于“議價”的理解也是“公說公,婆說婆”。總之,多數人認為新辦法的議價原則還需進一步細化。
無業委會小區難議價
雖說新政策賦予了廣大業主“議價”的權利,但仔細分析發現,并不是業主個人想談就能跟物業談,業主的權利有限,行使難度不小。
“新收費辦法”規定,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也就是全體業主決定。北京市小區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負責人表示,在社區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物業管理公司通常由開發商指定,物業收費也由其單方制定,對于前期收費,業主根本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法律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邱寶昌說,目前全市有4000多個小區,卻只有300多個業主委員會。也就是說,絕大多數沒有業委會的小區業主現在根本不能議價。
邱寶昌是當初“新辦法”聽證代表之一,當時曾提出過許多建議。“經濟適用房物業收費部分的代表意見,基本被聽取了,也制定出了0.55元的基準價,但普通住宅不知為何卻沒有明確規定。”邱寶昌說,如此一來,普通業主只能按照當初入住時簽訂的《物業合同》交費,直至成立業委會,這對業主來說顯失公平。“更何況,目前業委會成立根本就是困難重重!”
對此,北京市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取消0.9元的基準價,實施市場調節,主要是為了避免物業收費因新規定出臺而波動。
據了解,當初在聽證會上,幾乎所有的物業管理公司都刻意叫苦不迭,有的公司甚至聲稱撒手不干。為此,發改委也承受了不少壓力。
如何掃清議價阻礙
早在“新辦法”在北京市發改委官方網站上公布之時,一些法律界人士就在對“新辦法”的積極作用進行肯定的同時,指出“新辦法”的部分條款缺乏相應的可執行性——其核心表現是:標準和罰則缺失。
今年,全北京市發生了數十起物業訴訟,個別小區業主為了驅趕舊物業公司還發生流血事件。老管家堅決不下崗,新物業遲遲進不來,甚至兩家保安同時站崗的事也時有發生。邱寶昌表示,發生這種情況的很大原因來自政策配套不全,老物業為了利益刻意阻撓業主大會以及業委會的成立,沒有上述組織,單個業主就算想據理力爭,也是困難重重。“如提起訴訟,又缺乏法律依據以及權利,勝算很小。”
邱寶昌說,政府只有根據實際情況,強制要求物業公司配合,為業委會的審批速度設限,掃清“議價”阻礙,才能將保護業主權益落到實處。
邱寶昌建議,已有業委會的小區,如果對物業的要求不高,可參照0.55元的經濟適用房標準與物業公司議價,“因為對經濟適用房,政府也并不存在補貼,也就是說,0.55元可以滿足一個物業公司管理以及生存的需要。”(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