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4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從即日起,北京房屋買賣者在申報納稅時,應以其提供的原始合法購房發票上注明的付款時間為準。3日,北京市地稅局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相關通知。
據了解,該通知主要根據北京市地稅局、市建委等部門去年6月出臺的穩定住房價格的相關規定而發,也就是說對“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的補充。
根據新的通知規定,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早于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早于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此外,個人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在對外銷售時,也適用此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個人需持其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證明文書,到地方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同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2005〕26號文件確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
相關背景:
北京曾在去年6月確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標準,對單套住宅的建筑面積設定在140(含)平方米以下,比七部委標準高了20平方米,但仍在浮動的范圍之內。
根據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下發的通知,個人購買超過2年(含2年)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可持相關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郭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