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網1月4日電 據成都晚報報道,從2006年起,行賄者的頭上多了一道“緊箍咒”。記者從四川省檢察院獲悉,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檢察機關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建成的涉及建設、金融、教育、醫藥衛生系統和政府采購部門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正式面對社會接受查詢。
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通常被外界稱為“行賄黑名單”,其實這個“行賄黑名單”并不是一個新生事物,早在2004年4月15日,根據最高檢察院、建設部、交通部、水利部4個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在工程建設領域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試點工作的通知》,四川就成為這項反腐敗工作的試點省份之一。
據了解,行賄犯罪查詢系統錄入、對外接受查詢的內容和范圍嚴格限定在1997年以來,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發生在建設、金融、醫藥衛生系統和政府采購部門的個人行賄犯罪、單位行賄犯罪、向單位行賄犯罪、介紹賄賂犯罪等案件。此外,檢察機關不干預、不參與對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個人或單位的實體處理,即檢察機關只負責查詢,并如實提供查詢結果,由查詢單位根據查詢結果作出處理,并向檢察機關反饋。
對于這項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曾向媒體表示,檢察機關建立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促進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方式的改革和創新,實現了對辦案和其他執法活動中所形成資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推動了檢察機關預防與行政主管部門自身預防的有機結合,促進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行業行政監管的優勢互補,形成了預防合力,實現了監督和監管實效的最大化,體現了新形勢下強化法律監督的內在要求。
“朱福忠在成都中院受審的時候,10多個行賄者就坐在法庭上,旁聽當年行賄的事實,這不是太可笑了嗎?”作為朱福忠受賄一案的一審代理律師,四川興華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建中告訴記者,“貪官受賄是應該受到懲罰,但是沒有行賄的人被判刑,難道行賄人的行為就不應該受到追究嗎?”而在號稱四川省查處的涉案金額最大的縣委書記田玉飛案中,有關部門查明的當地行賄者共有118人,只有王德軍一個人因為行賄被查處。
為什么對于行賄犯罪的處理非常少?成都某檢察院的檢察官這樣對記者說:“由于受賄行賄的行為比較隱蔽,一般都是一對一的犯罪。在辦案中,如果沒有行賄人的支持,查辦貪官將困難重重。所以檢察機關在查辦職務犯罪的時候,往往和行賄者要達成某種‘交易’,以不起訴換取行賄人的檢舉揭發。”
“檢察機關和行賄者的交易,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的污點證人制度。”據周建中律師介紹,所謂污點證人作證的交易豁免,是指具有犯罪污點的人為國家利益作證可以免受刑事追訴或被給予刑事上的從輕或減輕、免除處罰待遇的一種刑事司法措施。
周建中還表示,由于行賄已經成為目前腐敗現象的主要表現形式。除了如朱福忠這樣極少數官員是主動索賄外,大部分案件的發生都是行賄者為了謀取某種利益,主動向干部“靠攏”,以種種手段將其拉下水。周建中說:“很大程度上可以說,行賄是導致干部腐敗的最重要原因。最高檢察院制定的‘行賄黑名單’制度,是依法加大打擊行賄犯罪的力度,震懾行賄犯罪分子,是反腐敗綜合治理、從源頭上遏制和預防職務犯罪的一項重要舉措。從這個意義上看,打擊行賄就是保護干部拒腐防蝕。”
王振川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達了“行賄黑名單”制度實施的社會現實意義,“建立行賄犯罪檔案,開展公開查詢,能夠促進執法執紀和行業監管部門緊密配合,縮小職能銜接中存在的空隙,整合監管力量,嚴密監管措施,提高預警和防范本領,對抑制和消除犯罪心理,防控犯罪行為,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市場經濟健康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實際上,四川省從2004年就開始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要求,對‘行賄黑名單’工作進行了試點。雖然我們向媒體公布的行賄名單只有成都某建筑公司經理馮某一個人,但畢竟開了一個頭。”那位不愿透露名字的檢察官說,在公布馮某的情況時,檢察機關出于種種考慮,并沒有告知媒體其全名以及公司的名字。但是這位檢察官表示,只要“大氣候”形成,這項措施是能夠逐漸施行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