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4日電 “十一五”期間,如何通過農村金融改革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副局長焦瑾璞近日接受經濟日報采訪時指出,下一步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總體目標是: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加快構建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全面推進改革
據焦瑾璞介紹,如果將這一目標具體化,它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適應農村多層次金融需求,構建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形式農村金融組織各有定位,功能互補,產權明晰,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農村金融機構體系;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鼓勵多種形式的制度創新和產品創新,吸收社會資金進入農村,建立起由農村信貸市場、農產品期貨市場、農業保險市場等所組成的適度競爭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適應城鄉協調發展需要,改善農村金融生態,加強金融監管,建立信貸登記、支付結算、擔保等在內的比較完善的農村金融基礎服務和監管體系。
通過改革來實現這一總體目標,要進一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真正建立起產權清晰、財務健康、監管到位、有可持續發展能力、主要為農村服務的金融企業;繼續完善和發展農村政策性金融,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共同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有效模式;要發展農業保險、大宗農產品期貨市場,分散農村信貸風險;要積極探索包括小額信貸組織在內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開發新的農村金融產品;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發揮其活躍民間經濟活動的積極作用。
構建多層次服務體系
焦瑾璞介紹,盡管中國農村金融改革已取得相當的成就,但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在機構、市場、政府方面仍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在機構方面,一是要形成市場化的運行機制,使價格能夠反映風險和成本;二是要形成市場競爭的格局,通過市場來約束市場主體的行為;三是要建立形成有效抵押品的制度創新、鼓勵抵押品的各種替代形式;四是要促進其他金融產品的創新。
在市場方面,焦瑾璞表示,最主要的問題是要解決究竟應該由政府、市場主體還是農民自己選擇市場機制,政府花錢究竟能不能買來機制?而在政府層面,在推進農村金融市場改革中,要把擬定的目標和實現目標的手段區分開來;或者說,政府制定目標,但可以通過市場和機構來商業化實現,市場所不能滿足的有效需求要通過政府以及其他輔助目標來實現。
培育小額信貸組織
“積極探索包括小額信貸組織在內的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形式”是央行在推進農村金融改革整體計劃中一個非常有吸引力的內容。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已正式將陜西、四川、貴州、山西、內蒙古等五省區確定為實施小額信貸組織的試點地區。
許多專家將小額信貸組織的試點稱為意義非凡的嘗試,認為這種由民間資本發起的“只貸不存”的微型金融組織,不僅是解決農村經濟和微小企業融資難的有益嘗試,同時也是對現有金融體制的一次突破與創新。在這種小額信貸組織試點過程中,盡管在監管、出資、破產清算等方面都需要作出探索,但由于其“只貸不存”,不吸收公眾存款,一旦出現危機只會波及到很小的范圍,因此完全值得嘗試;同時,也為引導民間資金為地區經濟發展開辟了一條渠道。
據焦瑾璞介紹,央行在這些地區將試點農村小額信貸組織,對這些農村小額信貸組織目前大致有以下思考:小額信貸組織由自然人、企業法人或者社團法人發起,新增加的小額信貸組織主要為商業性的小額貸款組織;小額信貸組織資金來源為自有資金、捐贈資金或單一來源的批發資金等形式,不吸收存款,股東最多不能超過5個;小額信貸組織資金運用主要限定在對農戶、個體經營者和微小企業發放貸款,不對外投資。在其經營、監管上,焦瑾璞認為,特別需要考慮的是:不允許其跨區經營;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自由協商,但要遵循有關法律的具體規定(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民間借貸不能超過國家法定利率的四倍,否則視為高利貸);可采取多種組織形式,商業性組織在工商部門注冊,公益性組織在民政部門注冊;對其實行非審慎性監管等。由于是一種全新的金融組織,因此,監管部門的原則是先行試點,待試點獲得經驗后再在全國推開。
小額信貸機構的試點標志著中國農村金融綜合改革的加速,它也從一個側面預示著中國廣闊的農村地區在“十一五”期間將迎來一個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時代。(記者 趙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