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5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簽署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令,頒布《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從而為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的積極作用,規范注冊稅務師行業行為和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具體包括:總則、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考試和備案、注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業務范圍及規則、稅務師事務所、注冊稅務師協會、罰則和附則等內容。
與目前注冊稅務師行業依據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相比,《辦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既對稅務機關提出了要求,也區分開了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各自的職責以及相應承擔的責任。《辦法》第七條規定,“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二是明確了稅務師事務所的性質、法律地位及其作用。《辦法》第三條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考慮到今后稅務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和注冊稅務師涉稅鑒證功能的特點,《辦法》中對注冊稅務師可做業務規定為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
三是明確了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范圍。《辦法》第二十三條確定了注冊稅務師可承辦以下涉稅鑒證業務:“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四是明確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針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職業操守、內部管理問題和在從事涉稅鑒和服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辦法》也做了有關處罰方面的規定。
此外,為了加強管理,提高效能,《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托各自所屬的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并監督、指導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并確定,對注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注銷)等,由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審批等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
《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注冊稅務師行業強化業務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規范執業行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確規定處罰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中的違規行為,意味著涉稅鑒證業務在為稅務師事務所提供更大發展空間的同時,也增大了執業風險。因此,廣大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在認真學習和貫徹《辦法》時,必須意識到機遇與風險并存,要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提高。
據了解,自1996年中國實施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以來,注冊稅務師隊伍不斷發展壯大。從1998年開始,全國注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已舉辦八次,共有66849人取得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截止2005年10月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926個,從業人員已近10萬。但由于中國的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起步較晚,整個行業尚處于發展初期,從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到監管的實施都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模式轉變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規范。同時,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也需要從法制的角度對注冊稅務師的地位、作用重新進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