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9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意見》。國辦通知說,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請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公安部、財政部、監察部、環保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意見》全文如下:
近年來,隨著汽車工業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在安全性、動力性和外觀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改善,同時其燃油消耗少、尾氣排放低、外形尺寸小、道路和車位占用面積少等優點也日益突出。但在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方面,我國目前缺乏應有的鼓勵支持政策,一部分地區還制定出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1號)精神,現就鼓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重要性
目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已成為汽車發展的主流和消費者關注的熱點。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比例已占70%以上。我國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正日益受到消費者的喜愛,增長迅速,但比例仍然偏低。積極發展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符合我國能源供給實際和大眾消費水平,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重要措施,不僅有利于緩解能源緊張狀況,保護環境,而且有利于培育我國汽車工業自主品牌,提高國際競爭力,對于促進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落實國家能源發展戰略,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制定鼓勵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發展的產業政策
要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積極鼓勵低油耗、低排放、小排量、小型化、高動力性汽車的生產和投資。加大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及其先進發動機(汽油機升功率大于50KW,柴油機升功率大于40KW)技術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的支持力度。鼓勵開發、生產柴油轎車和微型車,以及使用醇醚燃料、天然氣、混合燃料、氫燃料等新型燃料的汽車。積極推動《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國家標準的實施,從源頭上控制高耗油汽車的發展。進一步完善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技術標準,不斷提高其安全、節能、環保等性能。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汽車的定期檢驗,確保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安全使用。
三、制定鼓勵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消費的政策措施
有關部門要加快制定有關政策措施,引導、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動力汽車。制定和完善鼓勵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消費的稅費政策。加快石油產品價格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建立能夠體現市場供求關系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形成機制,引導消費者節約用油。研究制定汽車燃油經濟性標準,建立汽車能效標識制度。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停車收費給予適當優惠。各地區要結合實際,積極制定具體措施,為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消費和使用創造良好的環境。
四、取消針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各種限制
前些年,一些地方針對小排量經濟型汽車、柴油汽車等廢氣和噪聲污染大、安全性不高、外形不夠美觀等問題,在道路交通管理以及出租汽車車輛更新中,制定出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目前這些規定已不適應我國國情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和《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等有關法規和政策的要求,對現有規定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一切針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在行駛線路和出租汽車運營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以緩解交通擁堵等為由,專門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采取交通管理限制措施;更新出租汽車車輛時,要在滿足乘用功能的基礎上,積極鼓勵選用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不得出臺專門限制小排量汽車的規定,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清理有關限制性規定的工作必須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
五、引導公眾樹立節約型汽車消費理念
鼓勵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發展,取消對小排量汽車的各種限制,需要全社會廣泛支持。要教育公眾正確認識我國基本國情,樹立節約型的消費理念,努力營造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良好氛圍。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從自身做起,帶頭使用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充分發揮表率作用。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大力宣傳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在能耗、性能、安全、操作、停車、價格等方面的優點,樹立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良好信譽,鼓勵消費者優先購買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
六、加強領導和督促檢查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和任務,盡快出臺有關政策措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抓好落實。當前,各地要明確牽頭部門,嚴明紀律,加強監督檢查,突出抓好取消針對節能環保型小排量汽車的各種限制等工作并確保按期完成。有關進展情況要及時報國務院,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一次專項督查,加強督促和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