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3日電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檢察機關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15條指導性意見。12日, 就涉及指導性意見的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負責人接受了新華網的專訪。
問:目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有何特點?
答: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的瀆職犯罪呈現以下特點:首先,監管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部門的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巨大。現在一個案子的損失,都是幾百萬元、上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很多案件不僅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還有巨大的人員傷亡,近期發生的一些重大責任事故,其中很多案件背后都有瀆職侵權犯罪。第二,社會上的不法分子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犯罪為不法分子活動推波助瀾,放縱、支持甚至與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它不光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導致了經濟秩序混亂以及國家誠信的損失,甚至危及改革開放和發展穩定的大局。第三,瀆職犯罪已經發展到以前不是很突出的行業領域,任其發展蔓延后果嚴重。
問:為什么出臺15條指導性意見?
答:意見是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開展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瀆職犯罪專項工作半年以來經驗的總結。這么集中,這么細致地出臺指導性意見,在瀆職侵權檢察部門還是第一次,目的是厘清政策,更好地為大局服務。開展集中查辦專項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強,它直接進入經濟建設的主渠道,直接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能不能服好務、怎樣服好務是關鍵。意見的出臺就是為了使專項工作更好地服務于黨和國家的大局,服務于各級黨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務于經濟社會的發展。
問:15條指導性意見有何特點?
答:意見提出對直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或者對這種行為給予支持、保護、縱容和放任的瀆職犯罪,要從嚴處置。再有,我們要通過法律監督保護一切市場主體。意見特別強調提出,對給個體民營企業、外商獨資合資企業等非國有企業造成重大損害的案件,要認真依法查辦,平等地保護各類市場主體。
意見特別重視對勇于改革創新的人要給予保護,要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意見專門有一條提出,在招商引資、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的失誤,一定要區別對待,沒有徇私舞弊,沒有侵害人民群眾利益,就不要輕易立案。總的來講,我們的宗旨就是為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更好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保護經濟社會發展,保護改革者和建設者,使我們的改革開放更加順利健康地發展。
意見指出,對項目、工程正在進行過程中必須由犯罪嫌疑人繼續完成的,視情況可以緩拘、緩捕,必須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要報告黨委或商有關部門做好接續工作;對涉及招商引資、企業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的案件,在查處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負面影響。這樣規定,就要求瀆檢部門在查處瀆職犯罪過程中要講求辦案的方式方法,盡量降低負面影響。
意見指出,對瀕臨倒閉、破產的企業,國有資產的核算要委托有法律授權的中介組織進行。國有資產的核算,特別是在國有企業的改制、出售過程中,評估時一定要實事求是。(楊維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