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6日電 據《新聞晚報》報道,買下全裝修房的22戶業主,為室內甲醛總揮發有機物超標及裝飾裝修不合格,影響業主的入住時間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作部分整改、修復,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每戶約15萬元。
日前,在上海市室內裝飾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的基礎上,分別對22起糾紛案件作一審判決,由開發商上海富得世紀投資公司按照《檢驗報告》予以整改、修復外,賠償各業主2000余元至數萬余元不等。
<>b變身酒店式公寓
陜西北路上的29層高“金富得商業廣場”,是一處由拖了4年之久的爛尾工程,改變成的酒店式住宅公寓。2003年5月起陸續對外銷售,先后與上述業主分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得該物業的房屋,該合同補充約定:該房屋在日照、朝向、通風等方面不滿足普通住宅設計標準。
22戶業主接受該披露事項,簽約后支付了全部房款。2004年5月上旬,開發商發出通知,要求購房業主前往辦理交房手續。在雙方辦理交房時,各業主紛紛提出房屋廚房煙道缺失、裝修設備及質量等問題,提出開發商予以整改并拒絕受領房屋。
爭執不下上法院
當月,該住宅內有兩戶業主,自行委托相關職能部門,對全裝修房屋的室內裝修及空氣質量進行檢測,其結論為:鑲貼、吊壁櫥、細木工和裱糊等單項評定不合格,甲醛、總揮發有機物超標。上述22戶業主在與開發商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于2004年10月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予以整改、修復室內不合格的裝飾裝修部分,賠償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按總房價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2004年10月19日;賠償煙道缺失導致廚房功能喪失后的房屋價值貶值,以及房間內空氣污染、設備不符重新裝修期間的損失。
開發商則辯稱,設置排油煙道不是開發商的合同義務和法定義務,在出售房屋時已明確告知該房屋設計上不符合普通住宅設計標準。合同約定如雙方對系爭房屋裝修、設備及工程質量產生爭議,應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機構檢測,而業主單方面委托的裝修及空氣質量檢測屬無效。
整改時間起分歧
一家房地產估價公司出具了《房地產估價報告》,對房屋煙道缺失價值貶損結論是:以2005年5月12日為估價時點,系爭房屋價值貶損均在6萬余元。上海市室內裝飾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兩次《檢驗報告》,部分房屋的甲醛分項不符合要求,其余的房屋還存在鑲貼、吊壁櫥、細木工和裱糊等單項評定不合格。
開發商認為整改時間,與各業主提出的時間有分歧,開發商認為只要一周時間,而各業主卻認為需要五周時間。另外一些涉及室內空氣甲醛治理的業主,提供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室內環境治理分會的《回函》,該分會認為治理時間需六周,而開發商對此卻不予理會,自行與13戶業主達成每戶支付空氣整改費2000元的賠償協議。
部分賠償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22戶業主分別購買“金富得商業廣場”房屋,經對該全裝修房屋檢驗,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變更室內設計、空氣中甲醛等四個單項不符合要求,考慮到裝修修復時間和空氣整改期限,可同時交叉進行,認為對含有空氣整改的業主,開發商應賠償六周的租金損失為宜;而對于另外部分業主表示房屋內的空氣無需作檢驗,導致檢測不成,責任在這部分業主本身,所提出的消除室內空氣污染源,賠償空氣整改期間的租金損失,法院無法采信。
此外,涉及到22戶業主認為酒店式公寓內煙道缺失的問題,因該工程開發較早,9層以上的住宅情況由辦公及商務套房的房型改建,設計上客觀存在難以滿足普通商品房住宅的需求。這在雙方簽約時,開發商已作了客觀介紹,并將相關情況向購房業主作了披露,在補充條款第五條雖然只列舉了日照、朝向、通風三項不滿足普通住宅的設計標準,后面用了一個“等”字。所謂“等”即表明除了前述內容外還有未盡事宜,故對房屋沒有油煙道賠償主張不予支持。(焦曉虹 李鴻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