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工人日報》、《新京報》報道,深圳舉行打擊惡意逃薪公開處理大會,當場將8名惡意逃薪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開全國刑事拘留“黑心老板”先河,向全社會表明了政府打擊惡意逃薪的決心。此舉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次對欠薪逃匿經營者涉嫌經濟犯罪而追究刑事責任。
;據介紹,被刑拘的8名犯罪嫌疑人,都是企業的老板或主要負責人。他們在2004年和2005年間,分別采用隱瞞真相、頻繁更改廠名、開具空頭支票、虛假注資、私刻公章等欺騙手段,轉移資產、關廠逃匿,惡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工資700余萬元,其行為已涉嫌刑事犯罪。
去年,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已為47家企業的7218名員工墊付欠薪1885萬元,但由于現行法律對惡意欠薪、欠薪逃匿者缺乏明確處罰規定,因此對根治惡意欠薪、欠薪逃匿者存在一定難度。
誠然,刑拘欠薪老板的確是具有一定震懾作用的,據悉,深圳已有三家企業老板在得知將要召開打擊惡意逃薪公開處理大會后,連夜組織100多萬元資金為員工補發了工資。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并非對所有欠薪老板都能采取刑拘手段,刑事拘留的對象是已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多數欠薪現象屬于一般經濟糾紛,可以通過經濟仲裁和民事訴訟的形式依法解決,而不能濫用刑拘手段。
況且,企業惡意欠薪現象的誘因比較復雜,需要社會各方面多管齊下,建立起綜合治理惡意欠薪現象的長效機制。可以通過發布拖欠員工工資的不誠信企業名單,將惡意欠薪企業公開曝光,加大《勞動法》的執法力度,建立農民工工會組織,發揮各級工會在追討欠薪維權方面的作用,以及對討薪工人實行法律援助等,動員和整合社會各界的力量,有效解決惡意欠薪現象。從這個意義上講,建立和完善綜合治理惡意欠薪現象的長效機制,才是解決惡意欠薪痼疾的治本之道,而刑拘欠薪老板只是在特定條件下采取的特殊手段,對治理普通惡意欠薪現象不具有普適性。
實際上,“刑拘欠薪老板”還有一個拘起來容易、判起來難的問題,現行《刑法》對惡意欠薪行為沒有相關的具體罪名,因此如何定罪或許是令法官頭疼的問題。因此,筆者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修改《刑法》時增設惡意欠薪罪,對采取轉移資產、關廠逃匿等違法手段惡意欠薪,情節嚴重的欠薪企業法人代表,以惡意欠薪罪予以懲治。
當我們為刑拘欠薪老板拍手稱快的同時,更該認真反思一下惡意欠薪現象背后的諸多制度性缺失,更該迫切認識到建立和完善綜合治理惡意欠薪現象的長效機制的必要性。顯然,制度的完善遠比殺雞儆猴式的刑拘幾個欠薪老板更重要、更高明、更有效。
(來源:《中國青年報》;劉武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