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被動性是司法性質所決定的。但被動的法院并不失主動性,無論是在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還是于判決的執行,司法都有很多主動的空間。而被動司法一旦主動則需要十分謹慎,朝陽法院的“強制執行式堵被窩”,被北京高院“叫停”即說明這一問題。
司法的主動性首先體現在案件的審判之中。案件的審判當然是針對個案,但個案審判的意義絕不限于本案,實際上它對社會起到示范效應。對社會上的同類案件來說,個案的審判實際上是在確立一種行為模式。“遵循先例”雖然沒有被認為中國法律適用的一項規則,但法院對個案的判決卻實實在在地支配著人們的社會生活。沒有人敢于公然和法院判決所確立的規則“叫板”。
因此,法院在對一個案件作出判決之時,當然應當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但同樣也不能忽略的是案件所依存的社會。
眾所周知,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是當今中國社會突出的一大矛盾。這種矛盾因源于中國社會的轉型而比較復雜。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這些“新生事物”的出現,無疑意味著我們需要尋求一種新的關系模式。
業主與物業之間頻繁發生的沖突表明的正是這種社會需求。但我們的制度供給卻不盡如人意。北京太平家園等業委會更換物業公司得不到“主動”政府部門的支持,業主不交物業費卻被“被動”的法院“主動”執行。
須知,在業主與物業的博弈中,物業處于強勢地位,業主則明顯處于劣勢地位。業主的劣勢不僅在于與物業的信息不對稱,還在于業主的生存要靠物業,業主是“跑得出和尚跑不了廟的”。
因此,法院對業主的強制執行有時會起到不好的示范效應。由于物業糾紛問題復雜,采取簡單化的強制執行方式了事,也無助于我們確立一種業主與物業之間的合理關系模式。
當然,法院的判決得不到執行也在挑戰著司法的權威,而司法的權威又是法治國家的必要條件。我們拋開判決的正當與否不論,究竟應當如何強制執行呢?
強制執行是一種暴力手段,任何暴力手段都必須注意其正當性。一個正當的強制執行需要遵守以下規則:一是窮盡一切手段。也就是說,強制手段的運用應當是最后的手段,具有迫不得已的性質,在強制執行之前,可以有許多形形色色的手段:說服、教育、訓誡、勸導等等,只有在采用所有手段都不能奏效的情況下,才能夠采用強制執行。
二是最小損失原則。強制執行是一種暴力手段,它對公民的權益構成最大的威脅。因此,即使在需要采取強制手段之時,也不能不考慮手段,還需要符合比例原則。
所謂比例原則的基本涵義就是,所采取的手段與所針對的行為二者之間應當成比例。類似“堵被窩”、對人身的拘留等手段,很難說其符合比例原則。
三是要遵循倫理道德底線,不得逾越。對于人民的國家、人民的法院來說,即使是強制執行,也有其行為的道德底線,有些措施是不能采取的,以惡制惡、以暴制暴的思維方式是強制執行中最需要警惕,也最需要防止的。
(來源:新京報 作者:張樹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