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9日電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18日,北京市建委印發了《關于住宅物業項目交接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其中明確規定,原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該意見將于2月1日正式實行。
辭掉老物業需提前通知
該意見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即將屆滿,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決定是否與原物業管理企業續約,或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大會決定與原物業管理企業續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原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內完成與物業管理企業的合同續簽工作。業主大會決定選聘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業主大會決定后,在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書面告知原物業管理企業,接到告知后,原物業管理企業須做好交接的準備工作。
原物業管理企業決定不再續約的,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書面告知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告知業主大會的日期距合同屆滿日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自告知之日起3個月后方可撤出物業管理區域,不得提前撤管。
新物業強行接管要擔責
該意見明確指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依法終止,原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新的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不得強行接管。
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強行接管物業管理區域,給業主和使用人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期限未滿物業公司不能撤
該意見還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未滿,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提前撤管。物業管理企業提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物業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和區縣建委。
相關鏈接:物業公司撤管前要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下列資料
1.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原竣工驗收資料;
2.設施設備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3.物業質量保證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4.業主及房屋面積清冊;
5.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