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4日電 物業問題是2006年北京“兩會”的一個討論熱點。此前,中國人民大學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了物業問題的嚴重性:物業糾紛中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占個案的68%,近四成的業主與物業沖突嚴重,甚至開始有了涉黑勢力的卷入。
今日出版的《新京報》載文指出,我們經歷了太多時間的沖突,我們為此也付出了太大的代價,是需要考慮有關物業制度建設的時候了。在筆者看來,這涉及到一個社會轉型問題。
物業問題首先是一個社會轉型問題,它涉及到一個新的邏輯起點。以往我們都是國家投資建房,由單位作為一種福利分配住房,大家都是被動地接受而居住,因而沒有業主概念,更不會有產權意識。有的只是國家、單位、居委會和居民的概念。然而,我們一旦選擇了商品房的模式,隨著一幢幢商品樓房的平地而起,一套新的概念話語開始出現:業主、業委會、物業公司、建委小區辦等。這種轉變不僅僅是兩套不同的概念話語的替換,而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結構的轉換,更是兩套不同運行模式的轉化。對于這兩種社會結構、兩種運行模式來說,我們首先關注的是一個新邏輯起點的開始。
在傳統的結構中,大家都是居民:居住在某地之人。
作為居民,其背后隱含的邏輯是,你是被動的,你是被他人安排的,國家在哪里建房,這就是你的居所,單位分配給你什么房,這就是你的住處。我們根本就沒有任何選擇權。在新的社會結構中,我們成為了業主。業主與居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業主是主動的,業主是自主的,業主是自由的、業主是選擇的。更為重要的是,它是我們形塑新的社會結構的邏輯起點。
難道不是嗎?房地產開發商建設樓房、開發小區是為了誰?物業公司又為何能夠存在?說白了,業主不是他們的“上帝”,就是他們的“衣食父母”。在我看來,沒有搞清這個新的邏輯起點,是社會上有關物業方面發生糾紛的癥結所在。
某位地產界“大佬”竟然口出狂言,我建房就是給富人蓋的!真是天下奇談!某業委會因不滿意物業公司的“管理”,新換一家物業公司“服務”,新物業公司竟然進不來,因為老物業公司不走。真乃世間怪聞!某小區業主要成立業委會,卻因小區為滾動式開發而未獲得批準,不得已業主們只得成立令人啼笑皆非的“業主聯誼會”。業主們成立業委會還需要許可批準嗎(至多只應是確認)?
看來,我們需要圍繞著業主這一新的邏輯起點確立有關物業方面的規則。所有的組織和制度,包括業委會、物業公司、政府有關部門等,都是服務于業主的。業主,或以樓集,或以區聚,其作為一個群體,需要有其代表機構,這就是業委會。業委會作為維護業主利益的機構,只能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物業公司是服務于業主的公司,無論是否存在,還是存在后是否聘用,乃至聘用后是否續用,只能由業委會決定。包括開發商經招標所指定的物業公司,只能是過渡性質。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能則是提供公共服務,這包括制定規則,監督規則的執行,當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糾紛發生后解決糾紛。(張樹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