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4日電 題:國家核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根據國務院《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規定,為使我國政府在核設施一旦發生嚴重核事故時,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應急響應行動,保護工作人員、保護公眾和保護環境,制定本應急預案(也稱應急計劃)。
1.2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國家針對核電廠可能發生嚴重核事故的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我國其他核設施、核活動發生的核或輻射事故和其他國家發生的對我國造成或可能造成輻射影響的核或輻射事故,參照本預案實施。
1.3 實施本預案要認真貫徹執行我國核應急管理工作“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
1.4 本預案是我國進行核應急準備和響應的工作文件,有關地區、部門和單位要遵照執行。
1.5 本預案定期進行復審和修訂。
2 技術基礎
2.1 應急狀態分級
2.1.1 核電廠
核電廠的應急狀態分為四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和場外應急(總體應急)。
(1)應急待命。出現可能危及核電廠安全的工況或事件的狀態。宣布應急待命后,應迅速采取措施緩解后果和進行評價,加強營運單位的響應準備,并視情況加強地方政府的響應準備。
(2)廠房應急。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或者可能即將發生,但實際的或者預期的輻射后果僅限于場區局部區域的狀態。宣布廠房應急后,營運單位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現場人員。
(3)場區應急。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可能擴大到整個場區,但場區邊界處的輻射水平沒有或者預期不會達到干預水平的狀態。宣布場區應急后,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和保護場區人員,并根據情況作好場外采取防護行動的準備。
(4)場外應急。事故的輻射后果已經或者預期可能超越場區邊界,場外需要采取緊急防護行動的狀態。宣布場外應急后,應迅速采取行動緩解事故后果,保護場區人員和受影響的公眾。
2.1.2 其他核設施
其他核設施的應急狀態一般分為三級,即:應急待命、廠房應急、場區應急。潛在危險較大的核設施可能實施場外應急。
2.2 應急計劃區劃分
2.2.1 核電廠
應急計劃區劃分為煙羽應急計劃區和食入應急計劃區。前者針對放射性煙羽產生的直接外照射、吸入放射性煙羽中放射性核素產生的內照射和沉積在地面的放射性核素產生的外照射;后者則針對攝入被事故釋放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的食物和水而產生的內照射。
煙羽應急計劃區系以核電廠為中心、半徑為7至10公里劃定的需做好撤離、隱蔽和服碘防護的區域。這種應急計劃區又可分為內、外兩區,內區的半徑為3至5公里,撤離(包括預防性撤離)準備一般主要在內區進行。食入應急計劃區系以核電廠為中心、半徑為30至50公里劃定的區域。在這個區域內要做好事故情況下食物和飲水的輻射監測和控制的應急準備。
另外,事故情況下根據需要,也可能在應急計劃區的部分區域采取臨時避遷和永久再定居等長期防護行動。
劃分應急計劃區并進行相應的應急準備,其目的是:在應急干預的情況下便于迅速組織有效的應急響應行動,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對公眾和環境可能產生的影響。在多數事故情況下,需要采取應急響應行動的區域可能只局限于相應應急計劃區的一部分,但在發生嚴重核事故的極個別情況下,也有可能需要在相應應急計劃區之外的區域采取應急響應行動,由于出現這種極個別情況的概率極小,因此,應急準備只在應急計劃區內進行。
2.2.2 其他核設施
應在危險分析的基礎上確定核燃料循環設施與研究堆等其他核設施的應急計劃區及應急準備的內容。
2.3 干預原則
在應急干預的決策過程中,既要考慮輻射劑量的降低,也要考慮實施防護措施的困難和代價,因此,應遵循下列原則,并綜合考慮社會、經濟、政治和外交等方面的因素:
(1)干預的正當性原則。干預應是正當的,擬議中的干預應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輻射劑量而減少的危害,應當足以說明干預本身帶來的危害與代價(包括社會代價在內)是值得的。
(2)干預的最優化原則。干預的形式、規模和持續時間應是最優化的,使降低輻射劑量而獲得的凈利益在通常的社會、經濟情況下從總體上考慮達到最大。
(3)應當盡可能防止公眾成員因輻射照射而產生嚴重確定性健康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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