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6日電 據星島日報報道,○四年地鐵金鐘站發(fā)生縱火案,六十八歲狂徒嚴金鐘早前經審訊裁定一項縱火罪成,昨(二十五日)被判終身監(jiān)禁,但定最低刑期為囚禁十年。
香港首宗地鐵縱火案被告嚴金鐘,成為香港港首位因干犯縱火罪被判最高終身監(jiān)禁刑罰。高院法官湯寶臣判刑指斥,被告在事件中早有預謀,至今仍對法部門心存憤恨,若稍有差池會不堪設想。
湯寶臣指出,嚴金鐘有預謀地在圣誕新年假后的首個周一,在上班時間在金鐘站縱火,以引發(fā)危險后果,幸全賴乘客間彰顯互助的公民責任,加上地鐵職員反應專業(yè),及警方有效率的搜證,才免于慘劇發(fā)生,及迅速將嚴金鐘繩之于法。
根據嚴金鐘兩份精神報告,一份報告指嚴審訊后表現(xiàn)較前開朗,如釋重負,一向自稱“跛腳老人”的他走路也快了,亦不再敵對懲教署人員。
但另一份報告指嚴患有妄想癥及人格障礙問題,建議嚴入院治理,但就無法預計治療日期,因為嚴仍有再犯機會。
副刑事檢控專員陸貽信曾要求再替嚴取醫(yī)生報告,以確定嚴是否符合入精神病院的判決,但法官認為,這已是醫(yī)生專業(yè)意見,亦沒有理由找醫(yī)生寫出嚴患精神病為止,故決定判嚴金鐘終身監(jiān)禁。
案件發(fā)生于○四年一月五日上午九時許,一輛地鐵列車由尖沙嘴駛往金鐘時,嚴金鐘于車頭面向墻身,燃點手中裹以毛巾膠喉的天拿水膠樽,令車廂不斷冒煙及起火,車卡內擠逼的乘客驚惶竄逃到車尾。兩日后嚴被捕時,曾直認不諱蓄意縱火﹕“我就整劑大災難,我叫嚴金鐘嘛,我是金鐘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