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日電 綜合新華網報道,最高法院日前出臺司法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體現“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一件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最高法院日前出臺司法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予以明確。
這件司法解釋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刑法第17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釋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明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量刑標準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明確,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未成年人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錢物不認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明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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