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
刑法第72條第1款規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時“可以”宣告緩刑的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司法解釋則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量刑時“應當”宣告緩刑的情形,“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初次犯罪;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可能被判3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具6情形將免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7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這6種情形是: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刑法第37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的,可以假釋。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0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據新華網;作者:田雨)
[上一頁]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