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臺的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中國現行刑法第61條的內容是:“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司法解釋明確,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18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18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18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剝奪政治權利,解釋規定“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犯罪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這一司法解釋已于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關鍵詞1 “年齡”
年齡無法查明推定不負刑責
司法解釋明確,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案件。刑法第17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2天起算。
司法解釋要求,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過去的規定是:“年齡沒有查清……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關鍵詞2 “性過錯”
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不算犯罪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司法解釋第六條界定了這一情形的“罪與非罪”,而過去只是規定“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這一新規會否在無形中助長少年性行為蔓延的勢頭?一位基層法院法官這樣表示:“控制性行為的低齡化趨勢,給青少年以正確的引導,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各種社會力量配合。而法院作為司法審判機關,首要考慮的是司法公正,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尤其要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此,這一新規并無不當。”
關鍵詞3 “賠償”
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補齊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釋規定,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幣。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它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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