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的“慧眼”難容考試作弊的學生。新華社1月23日報道,武漢大學日前公示了對13名考試作弊的學生的處理決定,其中3人被開除學籍,4人被記過,兩人被嚴重警告,4人被留校察看。與這種有所區分的處分不同的是,早些時候,中央民族大學7名學生因在考試中夾帶紙條或將資料內容抄在課桌上面等而一律被開除學籍,并被要求在48小時內離校。
一張紙條引發的錯誤,使學生為自己的前途付出巨大代價。中央民族大學“嚴懲不貸”的做法在社會上、在網絡媒體上引起很大的爭議。
是科學管理,還是簡單粗暴?
一名叫“小山”的網友在博客上表達了心中的不安:“開除學生,毀掉的是他們的未來,還有他們整個家庭的幸福。”他將開除稱為“絕對是所有教育方法中最壞的一種”。“這不是科學的管理,過于簡單粗暴。”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范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周洪宇教授認為,從警告到開除學籍,是一個逐步嚴厲的過程,這一過程恰恰給了學生接受教育改正錯誤的機會。“處罰考試作弊,很有必要,它是維持正常教學秩序、保證教育公平的需要。但如果不加區分地對作弊學生一律開除,就過度了,也與教育的目標相違背”。“大學在社會的文明建設中起著很重要的表率作用,一舉一動都被各界所注意,因此,采取處罰措施也應特別謹慎,要做到糾正歪風和教育學生有機結合。”周洪宇說,“作為強勢的學校要防止過度使用權力”。
只要有考試,就會有作弊的可能,對考試作弊學生一律開除,“殺一儆百”,確能起到較大的震懾作用,但難以得到廣大老師內心的認同。西南政法大學的張治中老師盡管不能接受學生的作弊行為,但他坦言:“如果抓到作弊學生,我不會送到學校去處理,畢竟是自己的學生,要保護,而不是把他的前途給毀了。”他認為,對考試作弊的學生,處分手段能達到“嚇唬”的目的就夠了,比如可以采取輕一點的處分,像記過或留校察看。
作弊者就該一棒子打死?
2005年3月29日,在經過了數十次易稿之后,重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正式頒布。學生的權利在其中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和保護。《規定》強調,對學生的處分要“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規定》還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考試作弊行為作出了明確的限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網友“豆豆”認為,中央民族大學對幾位作弊學生的處理顯然違背了《規定》的精神和具體條款。“夾帶紙條、將資料內容抄在課桌上,能被視為‘作弊行為嚴重’嗎?”《規定》明確學生在對處分決定有異議時,可以提起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1月11日,有媒體報道,中央民族大學駁回了被開除學生的申訴,維持原處分。有學生家長表示,將考慮通過法律程序保留孩子的學籍。
據媒體報道,在2005年1月12日,南京林業大學南方攝影學院大二的李燕(化名)夾帶與考試有關的紙條進入考場被發現,該科考試成績被計以零分,后被學校以違反考試紀律和校規為由,對她作出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分。李燕遂將學校告上法庭。5月26日,法院審理認為:李燕作弊的行為沒有構成“情節嚴重”,學校作出開除學籍、勒令退學的處罰決定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并當庭作出判決,撤銷南方攝影學院關于開除李燕學籍和勒令退學的處罰決定。
考試作弊,一經發現便開除學籍或勒令退學,這是許多高校由來已久的做法。但多年來,這一措施卻很難贏得大范圍的認同。原因就在于,它沒有給犯錯的學生以糾錯的機會,這種“一棍子打死”的做法違背了教育的精神和目標。
四川師范大學教育系李江源教授在全國教育科學“十五”重點課題《社會轉型時期的教育制度研究》中提出這樣一種觀點:“人們對教育制度的認同、遵從必須有起碼的自覺性和自愿性,其條件是符合服從者的基本倫理價值,即在倫理價值上取得合法性。”他認為,人們選擇某種教育制度作為教育的控制手段,絕不僅僅因為它的強制力,而更在于它所表達、傳遞、推行著能被認同的某種價值原則和要求。
“人是教育的中心、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出發點,也是教育的歸宿。一切教育制度都必須以人為本,這是教育制度應確立的基本倫理道德價值。”李江源認為。
作弊威脅到教育誠信和學術誠信
也有人為這種做法叫好。“學生作弊與小偷行竊在本質上是同一的,都是通過不正當手段將不屬于自己的東西據為己有。”一名網友認為,嚴懲作弊有助于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有助于形成恪守誠信的社會道德風尚。
在一些大學的負責人看來,考試作弊已經威脅到了教育誠信和學術誠信,只有嚴厲懲罰了個別學生的這種不誠信行為,才能使更多的學生享受公正,這與以人為本的教育并不矛盾。但問題在于,一些大學似乎根本沒有興趣動用紀律處分中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而是直接對考試作弊者,不論程度輕重都是“開除學籍”。
【來源:中國青年報;作者: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