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今日就《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問:《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發布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十六大以來,保險體制改革不斷取得突破,有力地推動了保險業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同時也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一是體制改革提出新要求。隨著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的順利完成和3家最大的保險公司在境外成功上市,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更加緊迫地擺到保險業面前。十六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結構,對保險業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成為下一步深化保險業改革的中心工作。二是保險監管呈現新趨勢。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風險和問題越來越受到監管部門的高度關注。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和經合組織等先后發布了一系列相關指導文件,并提出了治理結構、償付能力和市場行為三支柱的監管模式。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成為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的重要內容和國際保險監管的新趨勢。三是市場體系發生新變化。以現代股份制為主要特征的混合所有制已經成為我國保險企業制度的主要形式,占市場份額70%以上的市場主體是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成為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重要體制保障。
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在完善治理結構方面大膽實踐,摸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在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認真總結實踐中的經驗和做法,使之上升為普遍適用的制度和規范,對提升全行業公司治理結構的整體水平是十分必要的。制定并發布《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是保監會貫徹落實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對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實現又快又好發展,做大做強保險業具有深遠而重要的意義。
二、問:《指導意見》制定的基本原則?
答:《指導意見》的制定堅持了以下三個原則:一是體現保險行業特點,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加強監管、防范風險,促進保險業快速健康發展為目的。二是立足我國實際,并積極借鑒國外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先進經驗。三是從監管職能出發,抓住關鍵,突出重點,積極創新,注重實效,旨在建立對全行業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框架。
三、問:《指導意見》是如何定位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導意見》是以保監會規范性文件的形式下發的,是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總體指導性文件。《指導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強化股東義務、加強董事會建設、發揮監事會作用、規范管理層運作、加強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管理、治理結構監管等七個部分。《指導意見》的重點是加強董事會建設,強化董事會及董事的職責和作用,同時也兼顧公司內部相關各方的職能和作用。其目的就是通過嚴格的問責體系,使保險公司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決策和控制機制,切實防范經營風險,保護被保險人、投資者及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四、問:規范保險公司股東行為,引導其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是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指導意見》對此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股東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合理的股權結構和規范的股東行為是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對此,《指導意見》作了兩方面的規定。一是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能夠產生較大影響的主要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持續出資能力,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中小股東和其它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二是股東之間形成關聯關系的,應當主動向董事會申報。同時,保險公司要及時將這方面的情況報告中國保監會,以加強對關聯控制和關聯交易的監管。
五、問:當前董事會職能發揮不充分、“形似而神不似”的問題比較突出,《指導意見》從哪些方面著手加強保險公司董事會建設?
答: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指導意見》從四個方面加強了董事會建設。一是明確董事會職責。從加強風險防范的角度出發,明確要求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內控、風險和合規性承擔最終責任。二是強化董事責任。董事必須有足夠的時間持續關注公司經營管理狀況,對決策事項充分審查,在審慎判斷的基礎上獨立作出表決。董事對董事會決議依法承擔責任,并且每年要作盡職說明。三是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和中小股東利益。四是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和提名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承擔董事會在內控建設、風險控制和合規管理方面的具體工作。提名薪酬委員會負責審查高管人員的選任、考核和薪酬激勵,從而強化董事會在保險公司人事任免和薪酬管理方面的作用,逐步落實董事會選聘經營管理者的職能。
六、問:《指導意見》如何規范管理層運作,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
答:管理層是經營行為的實施者,是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一環。《指導意見》從三個方面對管理層進行規范。一是健全運作機制。保險公司要制定詳細具體的工作規則,清晰界定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的關系。二是強化關鍵崗位職責。《指導意見》借鑒一些國家委任精算師制度的經驗和做法,要求壽險公司設立總精算師職位。總精算師參與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產品開發、資產負債匹配等方面的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監管部門報告重大風險隱患。同時,為建立有效的內部管理機制,減少違規經營行為,防范操作風險,《指導意見》要求保險公司設立合規負責人職位。合規負責人既向管理層負責,也向董事會負責,并負有向監管機構及時報告公司重大違規行為的責任。三是建立相關工作部門。為落實和強化相關職能,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自身條件逐步建立專門負責內部審計、風險管理和合規管理方面工作的部門。
七、問:《指導意見》在公司治理結構監管方面作了哪些創新?
答: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這一概念提出的時間并不長,其內涵、手段和方式正在豐富和完善之中,《指導意見》在這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初步確定了治理結構監管的框架體系。一是資格審查和培訓。即不僅對投資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進行資質審查,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任職資格管理,而且還要對股東進行風險提示,對董事、監視和高管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二是非現場檢查。《指導意見》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報告公司的內控、風險、合規狀況和治理結構方面的情況。通過這些報告,一方面督促董事會和高管人員盡職盡責,另一方面為監管機構及時發現公司存在的問題提供更多途徑。三是現場檢查。通過列席保險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會議及開展專項現場檢查,可以深入了解保險公司在治理結構方面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四是溝通機制。保險監管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充分的信息交流和溝通對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具有重要作用。為更好地發揮股東的監督約束作用,《指導意見》規定,對于一些管理層不及時向股東披露相關信息的公司,保監會可以直接向股東反饋監管意見。
八、問:貫徹《指導意見》,要做好哪幾項工作?
答:制度只是基礎,關鍵在于落實。下一步,我們將采取以下幾項措施,使《指導意見》得到切實貫徹執行。一是進行培訓、檢查、指導、整改等一系列督導措施。我們將對保險公司董事、董事會秘書及高管人員進行培訓,組織其認真學習《指導意見》,提高其對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認識,把思想統一到《指導意見》上來。同時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調查,一方面建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資料數據庫,另一方面采取區別對待、分類指導的原則,要求保險公司對照《指導意見》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進行整改落實。二是制定配套規章制度。《指導意見》的內容比較原則,為了便于保險公司執行,保監會將盡快制定一系列配套規章,細化《指導意見》的原則規定,增強可操作性。三是各保險公司要制定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具體工作計劃,調整管理架構,轉變運作機制,修訂公司章程,分步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不斷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逐步建立現代保險企業制度。
來源:保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