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9日電 據北京晨報報道,最高法院日前出臺司法解釋,對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予以明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此司法解釋已于今年1月23日起施行。這部司法解釋實施伊始即引起法律人士和普通百姓的廣泛爭論。
爭議一:未成年人偶與幼女發生性行為不都算犯罪
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此司法解釋引起較多爭論。石景山檢察院檢察官張李麗稱,以前達到法定年齡的,只要與幼女發生性行為都構成強奸罪。依據新司法解釋有關規定,部分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犯罪了。
正方:有利于保護另一方未成年人權益
中國法學會青少年法律研究會常務理事宗春山則認為,在實踐中,有些幼女成熟過早,自愿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甚至保持戀愛關系,對符合法定年齡的另一方都會認定為強奸罪,這樣不利于保護另一方未成年人的權益。新司法解釋出臺后,上述情況可以得到更好的解決。
檢察官張李麗建議,司法解釋出臺后,盡快設立配套機制,設立專門機構,對有不良行為而未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管理,防止他們再度走上犯罪的道路。
反方:會助長未成年人犯罪
一些市民在網上發表意見,提出不同觀點。他們認為,此司法解釋一出臺,遭受傷害最大的就是幼女,幼女的權利得不到司法全面的保護,一些未成年人會利用法律打擦邊球,在與幼女發生性行為后,逃脫法律的制裁。也有人擔心,會助長未成年人犯罪,不利于社會穩定。
爭議二:未成年人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錢物不認為是犯罪
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錢物一般不認為是犯罪。
(案例) 2005年初中生王強放學回家,恰巧未成年人陳民、李安和賀民。三人便攔住了王強,對他拳打腳踢。之后陳民從王強身上只翻出了四元錢。在賀民走后,陳民和李安又把王強帶到附近的公園里,李安和陳民輪流用皮帶抽王強的后背。整個過程持續了3個多小時,兩人才匆匆離開現場。案發后,兩名已滿14歲的未成年人被判刑,一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承擔民事賠償。
石景山檢察院未成年組檢察官張李麗說,4元的搶劫數額比較小,按照新司法解釋的規定,此案如果未造成嚴重后果,沒有輕微以上傷害,將不會構成犯罪。依據此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正方:給未成年人改過的機會
“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加大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張李麗檢察官表示,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多的未成年人將會有改過的機會。
反方:軟暴力將免于法律制裁
有一些法律專家持不同意見,他們認為,此條司法解釋沒有對軟暴力作出規定,不少使用軟暴力的未成年人將因此而免于法律制裁,但軟暴力的危害并不低于身體上的傷害,這樣不利于對受害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同一個搶劫中,未成年人是主犯,成年人是從犯的情況下,未成年人如果不構成犯罪,成年人的定罪將成為司法審判的“難點”。另外,對“數量不大”司法解釋沒有具體界定,在實踐中,可能會因不同地域的經濟差異而影響審判的結果。
焦點三:未成年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近親屬財物不按犯罪處理
新司法解釋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案例) 2002年,未成年人王力帶著同學唐明來到他父親的公司,用鑰匙打開了保險柜,然后拿出一沓錢給了唐明。不久,同學趙剛看到唐明有了很多錢,覺得很奇怪。趙剛弄清事情的經過后,便讓唐明帶著他去了王力父親的辦公室。他們用同樣方法打開了保險柜,拿了7000多元。事發后,王力的父親報案,警方將三人抓獲。
張李麗檢察官說,在此案中,即使王力的父親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司法機關也要按照刑法的規定對其定罪量刑。公訴是國家的公權利,公訴案件不能因為當事人的要求而撤案。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可能會改變這種情況。
正方:未成年人犯罪界線模糊
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專家宗春山認為,在這樣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清楚自己拿家里的錢不是在犯罪,新司法解釋考慮到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情況,給未成年人重新做人的機會,對他們起到很大的教育作用。
反方:公訴權會受影響
有法律專家表示了擔心,在公訴案件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不予追究的要求,將可能引發個人利益與國家公權利的沖突。(文中的未成年人皆為化名)(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