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二月十一日電 臺北消息:遇到性騷擾不必再隱忍或投訴無門了!《性騷擾防治法》出臺,有開黃腔、性別歧視等行為的人,情節重者將被罰十萬元新臺幣或坐兩年牢。
“中央社”今日即時新聞報道,臺灣“內政部”表示,希望透過該法律,破除“黃色文化”,建立平等的性別觀念。
報道中介紹,為補充《兩性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足,《性騷擾防治法》去年完成立法,今年二月五日出臺,除加強公共空間的防治措施,也加強雇主事前預防及事后處理申訴及調查責任。
“內政部”部長李逸洋表示,據統計,島內八成婦女曾遭到各種形式的性騷擾,性騷擾防治法讓法令規范更完備,擴大保護范圍從校園與職場,延伸到公園、捷運、公車、戲院、餐廳、宗教場所、庇護所等公共空間,機關、部隊、學校、機構也應負防治責任。
該法規定,對他人性騷擾者,由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利用權勢或機會進行性騷擾者,罰款加重二分之一。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雇用人,也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獲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采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例如民眾在百貨公司遭性騷擾,店員應提供協助,如果拒絕協助,百貨公司將被罰款。
根據法條規定,性騷擾加害人必須負賠償責任,賠償方式包括金錢賠償、回復名譽賠償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