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3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河南省漯河市農民王紅宇為競爭村支部書記竟然雇兇傷人,致使“政敵”王明亮遭歹徒槍擊身亡。2月13日,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宣判主犯王紅宇死刑,其他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13年至15年不等,并共同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2951元。
報道說,這起在當地史無前例的案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較大關注。
現年30歲的王紅宇系漯河市源匯區大劉鎮東王村農民。2004年以來,王紅宇因瑣事多次與本村村民王明亮發生矛盾。為報復王明亮,王紅宇遂找到好友楊同生商議。二人一同前往平頂山市找到丁世杰,由丁世杰牽線找到王峰(在逃),準備讓王峰對王明亮實施傷害。
2005年4月,在競爭本村村支部書記過程中,王紅宇與競爭對手王明亮的矛盾加劇。王紅宇、楊同生又到平頂山與丁世杰、王峰商議,由王紅宇出資2萬元雇傭王峰,王峰又糾集來王金召。經王紅宇的指引,王峰對王明亮本人及住處進行了確認。隨后,王紅宇將自己早在2000年5月私購的機制單管獵槍一支(經鑒定,該槍具有殺傷力)和獵槍子彈數發交給王峰。
2005年5月18日上午,王紅宇和楊同生再次趕到平頂山催促丁世杰、王峰快些動手。當晚20時左右,王峰駕駛一輛摩托車伙同王金召從平頂山趕至漯河市大劉鎮。二人在麥田地內潛伏至次日凌晨1時許,將所騎摩托車藏于麥田內,步行至東王村王明亮住處。王金召負責望風,王峰手持獵槍爬到墻頭窺探。當發現王明亮起床從室內走出時,王峰便用獵槍對準王明亮大腿部進行射擊,致使王明亮股外動脈橫斷致失血性休克,當場死亡。
漯河中院審理認為,王紅宇為泄私憤竟伙同楊同生、丁世杰雇傭王金召、王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王紅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金召、丁世杰、楊同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從犯。王紅宇非法買賣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遂以故意傷害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數罪并罰判處王紅宇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王金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丁世杰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楊同生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同時判處四犯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受害人家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2951元。(作者:宋慶黨 盧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