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6日電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15日,《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規(guī)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繳存職工將有公積金卡
《規(guī)定》要求,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fā)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應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緩繳期限不超過1年
同時,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注銷等相關手續(xù)。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guī)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單位解散要清償欠繳
《規(guī)定》顯示,單位合并、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離退休職工也可申請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能力及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定,報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guī)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
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yè)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
拒絕檢查最高罰1000元
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jiān)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照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
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新聞鏈接:五種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住房公積金
1.國家機關;
2.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
3.事業(yè)單位;
4.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5.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蔡雪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