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考試違紀?何為考試作弊?判定學生考場違紀輕重是否有標準?國內高校首部《教學質量監控體系》(下文簡稱《體系》)日前由上海師范大學編撰完成并實施,由此,凡在校園內發生的與教學質量相關的各環節,包括考試作弊判定和處理等都有據可依。
考試作弊缺少評判標準
據了解,考試違紀和作弊現象在各大高校中屢禁不止,每學期總有學生因為在考試中違紀而受到懲處。為引起學生重視,個別高校要求學生在考試前簽署“誠信承諾書”,一經發現,做開除學籍處理。但在大部分高校中,由于缺乏一個評判標準,考生違紀行為的輕重的評判成為一個難點。
“違紀”“作弊”區別對待
在上師大新出臺的《體系》里,將“考試違紀”與“考試作弊”區別對待。如將“考試違紀”定義為“學生不遵守考場規則和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安排和要求,但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參照這一定義,列出了9種行為依據,并首次將考試違紀行為拓展到了考場之外,如“學生在考場或考場附近喧嘩,或者實施其它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也算作考試違紀。對考試違紀的處理是違紀的科目成績無效,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規定12種行為屬作弊
該《體系》還羅列出了12種考試作弊的行為,如開考后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在考試過程中使用有存儲功能的電子設備;故意銷毀試卷、答案或考試材料;傳、接物品或交換試卷、答案、草稿紙;偷看他人試卷或用表情互相傳遞有關考試信息;利用計算機復制他人考試內容或為他人作弊提供便利;將試卷、答案、草稿紙等考試用品帶出考場;考試結束后,經他人檢舉揭發的作弊行為等。處理方法有成績無效;給予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建議取消學士學位授予資格。而對冒名替考或請人代考,搶奪、竊取他人試卷,或惡意傳播試卷內容,屢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節惡劣的行為,給予開除學籍處理等。
據悉,《體系》的出臺,旨在針對高校擴招后導致的高校師生比例增大、教育經費短缺、生源整體質量下降、且生源水平參差不齊等教學質量滑坡現象。
【來源:新聞晚報;作者:張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