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鄭州二月二十二日電(記者 趙敏)記者今日從河南省財政部門獲悉,該省剛剛出臺的河南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煤礦風險抵押金最少二百萬元人民幣。
據了解,為保證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河南省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近日聯合印發了《河南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煤礦企業要按照核定的生產能力,存儲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風險抵押金最少二百萬元。
根據規定,煤礦企業核定年生產能力為九萬噸以下(含九萬噸),要存儲風險抵押金二百萬元;九萬噸至十五萬噸(含十五萬噸),要存儲三百萬元;十五萬噸以上,以三百萬元為基數,每增加十萬噸增加五十萬元。當風險抵押金累計達到六百萬元時,企業可以不再進行存儲。如果煤礦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存儲。
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是:煤礦企業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費用支出,以及處理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如果煤礦企業負責人在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逃逸或者在規定時間內未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由煤礦企業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到代理銀行支取事故發生煤礦企業的風險抵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