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3日電 國際金融報消息,中央五部委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近日召開會議,研究了今年主要工作任務。據了解,審計署今年將對6家中央國有骨干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同時繼續對省長和部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試點。
審計署副審計長令狐安稱,今年將著手研究企業領導人員和政府部門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逐步探索政府行政首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此外,將盡快規范省部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制定、報告、報送等;繼續開展省長、部長及中央國有骨干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據了解,2005年中國國有經濟保持了快速增長的良好態勢,國資委監管的169家中央企業實現銷售收入67312.9億元,同比增長19.8%;實現利潤6276.5億元,同比增長27.9%。目前,包括國企審計在內的2005年度審計報告正在制定中,預計今年6月可以面世。
2004年度,審計署在對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等10戶中央企業原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中發現:損益不實問題較為突出。有5戶企業為完成利潤指標多報利潤46億元,同時又有5戶企業少報利潤30億元。審計還發現,10戶企業因為對外投資、借款、擔保等決策方面失誤造成損失145億元,因為違規處置資產、違規經營等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0億元。目前已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9件,涉案金額16億元。2004年,國資委在對181家中央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突擊檢查后發現,有13家企業的財務審計報告結論與事實相反。
近年來,央企審計工作逐步加強,2004年9月10日,國資委以第7號令的形式,向公眾公布了《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企業負責人離任或任期屆滿,都應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涉及的企業改組改制、上市融資、資產重組等行為都將納入審計的范疇之內。
事實上,早在1999年5月,“兩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就發布過一份《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與該“暫行規定”相比,2004年“暫行辦法”在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上規定得更加具體,內容包括了企業重大投資的資金來源、決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資收益的核算情況;對外擔保、對外投資、大額采購與租賃等經濟行為的決策程序、風險控制;涉及的證券、期貨、外匯買賣等高風險投資決策的審批手續、決策程序、風險控制、經營收益或損失;改組改制、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兼并破產、股權轉讓、資產重組等行為的審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等。
與7號令同時出臺的還有8號令和9號令,分別是《中央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和《企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結果確認暫行辦法》,對中央企業的內部審計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做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2005年11月,國資委在京召開了首次中央企業審計工作會議。會議全面回顧和總結了幾年來少數中央企業存在的內審組織機構不健全或形同虛設、內審監督失效、內部控制薄弱、管理粗放、監督不嚴、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國有資產的重大損失等問題。對此,會議強調:國資委一定要認真履行出資人職責,對中央企業抓緊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和審計監督工作體系。
今年2月,國資委又下發了《關于在中央企業開展不良資產管理效能監察的通知》,規定凡有不良資產的中央企業都要針對不良資產管理開展效能監察。(邵一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