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六日電 此間官方消息稱,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已經中央同意。中共中央辦公廳日前印發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情況,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指出,根據黨委(黨組)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委托其所在黨委(黨組)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辦法》規定了應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的七種情況,指出誡勉談話時應當向談話對象說明談話原因,認真聽取其對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說明,指出需要注意的問題,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并應采取適當方式對誡勉談話對象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也可以用書面形式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函詢,黨員領導干部在收到函詢的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
《規定》明確了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適用范圍,指出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是履行崗位職責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遵守廉潔從政規定情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改正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規定》要求紀律檢查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領導班子開展述職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導。在地方黨委、政府領導班子中擔任兩個以上領導職務的黨員干部,應當分別在任職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述職述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