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7日電 據中華工商時報報道,福建省政府近日發出《關于進一步規范房地產開發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福建省各設區市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一次性面積做出規定,《通知》稱其目的是:可防止因用地面積過大,導致參與競價人數少,造成競爭不充分,出讓價格偏低;可避免土地開發建設周期過長,出現新的土地閑置和浪費;可防止開發商囤積和炒賣土地等現象的發生。
對一次性出讓宗地面積限定如下:泉州、福州、廈門中心區和舊城改造區為8公頃,城鄉接合部和新區為20公頃;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龍巖、寧德等6個設區市中心區和舊城改造區為6公頃,城鄉接合部和新區為12公頃;其余縣(市)中心區和舊城改造區為4公頃,城鄉接合部和新區為8公頃。超過上述限額的,須報省政府同意。
此外,福建省的這個《通知》還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穩定房價的新途徑、新方式,并表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采取限定房地產銷售價格后拍賣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來確定房地產項目業主,將房產開發利潤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防止房地產價格漲幅過大。
《通知》還要求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用地應占年度房地產開發用地供應量10%左右,繼續停止供應別墅類建設所需用地,對高檔住房的土地供應要嚴格控制。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發布具體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必須把各項規劃指標、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作為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前置條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決定書中,也必須載明上述內容,以保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應。
《通知》規定,今后經營性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或掛牌交易方式出讓的,履約保證金數額可以比照擔保法有關定金的規定,按不超過宗地出讓底價的20%確定;土地出讓金分期支付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載明出讓金必須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全部付清。而在受讓方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不得提前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等手續。對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投資開發建設,或實際投資額低于總額25%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轉讓條件的,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張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