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日電 今天的信息時報刊登法官何向東的文章說,“從3月1日開始,警方在查獲賣淫嫖娼違法人員時,一律要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節輕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處以500元以下罰款!”這是江蘇省公安廳法制處副處長張蘭青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賣淫嫖娼行為的一個解讀。而這一解釋也被許多人理解成了“嫖娼被抓要通知老婆”。
文章說,執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據,而“賣淫嫖娼被抓要通知家人”在法律上有這樣的規定嗎?答案是沒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這是該法中可以找到的警察應當“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的依據。這樣的話,如果“賣淫嫖娼違法人員”都將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警察就要通知其家人。
問題是,“賣淫嫖娼違法人員”被抓是否一定就將受到行政拘留處罰呢?對于賣淫嫖娼,《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從這樣的規定可以看出,對賣淫嫖娼者的處罰有3種:其一是拘留帶罰款;其二是拘留;其三是罰款。
顯然對于前兩種情況,如果賣淫嫖娼人員被處以拘留的處罰時,警察應當通知其家人。而對于情節輕微僅被處以罰款的,警察通知其家人,顯然就沒有法律上的依據,這時即使嫖娼者是有家室的人,警察也不應當將其嫖娼的記錄主動通知其老婆。
從立法的原意看,對于違法人員當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會被通知家人,這并不是讓警察向違法人員家屬宣揚違法人員的“丑事”,在其家中制造“地震”,而是因為行政拘留對違法人員是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通知其家屬是讓違法人員的家屬知道他們的去向,并且需要讓其家人給違法人員送生活必需品。
文章說,對“賣淫嫖娼者被抓”是否要通知“家人”,法律是有條件限制的,并非“一律”都要通知“家人”,而將這樣的規定解釋為“賣淫嫖娼者被抓一律通知家人”顯然是片面的,對公眾學習普及新法也會產生誤導作用。像“嫖娼者被抓要通知老婆”,就是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種誤解。而這種誤解對公眾來說,顯然是有害無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