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行政會議通過《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條例草案》的內容將于明日刊憲,并將于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草案建議將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訂為“兩級制”,其中侵擾程度較高者須經司法授權方可進行,并設立“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以保障私隱。不過,特區政府并無意設立通知機制,在一定時期后知會受監察及截聽者。
香港保安局局長李少光昨(一日)在立法會表示,有信心可在半年內完成立法,否則可能需緊急立法。
條例草案建議,制訂分級的授權制度去處理截取通訊及不同侵擾程度的秘密監察行動,如屬截取通訊及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須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所指定而職級不低于等同高級警司的高級人員授權;如屬程度較高的秘密監察行動,則須經司法授權才可:即在得到有關執法機關的首長級人員同意后,須再得到一個由3至6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組成的小組其一成員作出授權,小組成員則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而委任。
同時,條例草案規定設立以“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為首的獨立監察當局,以檢討執法機關遵從有關法例及根據建議法例由保安局局長制訂的實務守則的情況,該監察當局亦會處理有關非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的投訴,就賠償作出裁決,并向行政長官提交周年報告。草案建議由不低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現任或退休法官出任專員,并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推薦而委任。
條例草案亦訂定進一步的保障措施,包括執法機關須就其部門人員遵從根據有關法例給予授權的情況,以及指定授權人員行使權力的情況,定期進行內部檢討。條文又規定執法機關須確保妥善處理和處置經由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取得的成果。
特區政府消息指出,不是所有監察行動都須經司法授權,是顧慮到要在執法效率上取得平衡,現時的安排已是最好。
消息人士又稱,由于法例并沒有賦予國安局及國際刑警等組織人員可在香港行使執法權,故條例只針對特區政府已經足夠;有關人員“私自執法”,有其它現行條例“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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