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南京晨報》報道,“從3月1日開始,警方在查獲賣淫嫖娼違法人員時,一律要對違法人員進行拘留并通知其家人,情節輕微的可以不拘留但要處以500元以下罰款!”在解讀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時,江蘇省公安廳法制處一位官員如是說。此報道一出,立即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許多百姓和媒體將此誤讀為“嫖娼被抓一律通知老婆”。
其實,這位官員的上述解讀并沒有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法第97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顯然,這位官員除了將法律上的“家屬”口語化為“家人”外,其解讀沒有什么大的毛病。但這卻讓許多媒體和讀者產生了誤解。殊不知,“老婆”與“家屬”并非同一個概念,在法律上,“家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因此,公安機關在決定拘留時,只須通知上述“家屬”中的任何一方,即為履行了“通知”義務,并非一定要“通知老婆”。
同時,從媒體的報道來看,執法者自身也對法律產生了誤讀。據報道,這位官員還說: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起不到懲罰作用,因為他們可以交錢走人。以前警方只是對一些多次賣淫嫖娼人員作拘留,但他們一般要求警察不要通知其家人和單位。而現在則規定,賣淫嫖娼一經查獲,就必須拘留并通知其家人。這位官員的話似乎包含著警方有意利用“通知家屬”的方式,對違法者加重懲罰的意圖。其實,這是一種更為嚴重的誤讀。
這是因為,在法律上,“拘留應當通知家屬”僅僅是被拘留人的一項程序性權利,是其知情權的一部分,絕非一種懲罰手段。法律這樣規定,既是為了讓家屬知道被拘留人的去向,也是為了便于家屬為被拘留人尋求法律救濟、維護被拘留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公安機關假借“通知家屬”之名,行加重懲罰之實,就顯然違背了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拘留后通知家屬”是公安機關的一項法定義務。因此,被拘留人也不能因為怕出丑,就單方面提出“不要通知家屬”。合乎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的做法是,公安機關善意行使“通知家屬”的裁量權,選擇最為合適的通知對象,而不應出于懲罰動機,動輒“一律通知老婆”。這樣,才能在有效懲罰違法者的同時,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違法者,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來源:齊魯晚報,作者:毛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