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3月9日電 據(jù)中國青年報報道,3月6日,“德隆系”系列案之一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在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金新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新信托)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何貴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4年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
法院審理查德明:1997年金新信托成為新疆德隆的融資平臺后,在唐萬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被告人何貴品(金新信托原董事長)、王宏(金新信托原總經(jīng)理)等人的決策、縱容、指揮下,借信托理財之名,以委托國債、證券投資為主要形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為逃避國家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金新信托在與企業(yè)機構簽訂各種理財合同時,又與客戶簽訂補充協(xié)議,承諾固定收益率;在與自然人簽訂合同時,承諾保本付息,采取高息攬存和承諾保本付息的方式,廣泛發(fā)展不特定客戶吸收資金,進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活動。
金新信托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新疆德隆和上海友聯(lián)炒作新疆屯河、沈陽合金、湘火炬股票和兌付客戶到期資金。
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與社會不特定機構和自然人簽訂合同或協(xié)議35265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億余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未兌付資金為42億余元,給機構和自然人客戶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42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金新信托和被告人何貴品、王宏等11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在審理后認定,各被告人能如實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情節(jié),個別人且有立功表現(xiàn),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根據(jù)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處被告單位金新信托罰金1000萬元;判處被告人何貴品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王宏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0萬元。其它9名涉案人員也被判處1至2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責令被告單位金新信托對造成經(jīng)濟損失42億余元未追回的部分予以退賠,退賠的財務除應當返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以外一律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部分被告表示要提出上訴。(李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