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據新華網消息,2005年,圍繞“業主”、“開發商”、“物業管理”的任何信息,幾乎都能吸引普通百姓的關注。
從各地頻繁發生的業主跟房產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到不斷涌現出民間維權人士;從《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到南京樓市崛起維權中介……短短一年間,隨著公眾維權意識的不斷增強,有關物業糾紛、業主維權所引發的話題從未間斷過。
買房置業究竟圖什么?維權之路為何遭遇重重阻礙?維權的終極目的又為了什么?一連串關系群眾安居樂業、切身利益的“百姓身邊事”,成了代表委員憂心的話題。
三根“斷指”討不回自己的權益
2005年11月,西安市唐園小區業委會主任王永舉在辦完小區新老物業公司的交接工作后,在小區內被一群男子用刀砍成重傷,左手3個手指被砍斷,所幸經過手術保住了三根手指。這已是他組織業主開始維權后第二次遭遇襲擊。
讓小區居民沒有想到的是,襲擊事件發生后,小區新聘的物業公司決定退出,并撤走了原來駐守在地熱站的工作人員,業主的日子更加難過了。
汽車輪胎被扎,保安毆打業主,業主遭威脅恐嚇甚至襲擊……近些年,全國一些城市小區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發生的沖突時有發生。
“本來應該安居樂業的小區,竟然變成了‘戰場’。”全國政協委員劉璞痛惜地說,“由于物業糾紛引發的暴力事件不斷,打官司的也越來越多,更難的是一場維權官司一拖再拖得不到解決,群眾利益受損,讓人憂心。”
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供的數字表明,2005年該院受理了超過7000件物業糾紛案,而2002年這一數字僅為194件。
有關資料顯示,目前,業主維權的訴求主要集中在:與開發商的合同糾紛,包括交房拖期、質量低劣、面積縮水等;開發商侵占或出售作為業主共有財產的小區公用設施;關于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態度方面的糾紛等。
“選聘物業難,討要權益更難。缺少政府部門和法律的保障,業主權利的保護必然會相當脆弱,這種局面就很難避免。”全國人大代表宋豐年說。
維權困境凸顯法律缺失、政府缺位、觀念錯位
“幾年以前,許多業主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在住宅區里還享有那么多共有的公共權益。”宋豐年代表說,“直到2003年《物業管理條例》頒布,才逐漸教育和喚醒了業主們的維權意識。”
然而,當更多的人將意識化為行動,試圖有所作為時,卻發現維權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困境來自于法律的不健全、政府的作為不足和觀念的錯位。”劉璞委員說。
有人曾將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比喻為“一場勢力懸殊的角力”。全國政協委員朱佩玲認為,由于相關法律不健全,造成了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
朱佩玲委員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擬定,沒有體現業主的意志,業主只能被動接受,以致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不符合要求、侵害業主權益時,卻很難受到制約和懲罰;業主承擔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卻不享有基本的選擇服務者(物業公司)和協商物業費用的權利。凡此種種,在我國現行的法規條例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近些年,在一些人口密集的大城市都曾發生過多起業主依據《物業管理條例》選聘物業公司,但卻被政府主管部門宣布無效的事。
楊新華委員說,業主在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這本來是業主維權的主要途徑。
可是目前有些部門經常采取的態度是“一拖、二應付、三推、四回避”。政府部門對業主維權的冷漠和不作為,增加了業主維權的困難和艱辛。
一些代表委員認為,個別政府部門的不作為,根源在于服務意識還不強。物業管理公司本來的職責就是為業主服務,應該被稱為“物業服務公司”,“管理”二字正是凸顯出把業主當成被管理對象的過時心態。
讓法律成為捍衛業主權益的“利器”
2005年年底,《物權法(草案)》的推遲表決曾經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強烈關注。
全國人大代表陳繼延認為,在法律的制定過程中如果確實發現了不完善的地方,及時補充、完善總比貿然出臺再立即進行修訂要好,從這一角度來說,《物權法(草案)》的推遲表決也確實表現出立法機關審慎的態度。
而對于絕大多數普通百姓而言,期盼物權法律的出臺,無疑是希望手中能握一把維權“利器”。
在《物權法(草案)》中,不僅規定了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商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還規定了業主可依法共同決定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全國政協委員李星認為,《物權法(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有利于解決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之間的矛盾,減少物業糾紛。法律制度的最終確立,將使物業糾紛大大減少,百姓更加安居樂業。
不少代表委員表示,在為立法機關科學、嚴謹的工作精神叫好的同時,也希望有關部門能抓緊時間理清相關意見,進一步完善《物權法(草案)》,讓這一重要民事法律在充分完善修改后盡早出臺。(肖敏 杜宇 宋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