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4日電 針對目前業委會成立難以及運作不理想等問題,今日出版的《新京報》載文指出,應當努力健全和完善“業主協會”制度的建設。
文章指出,城市社區的良性運轉,的確既需要政府部門提供必要的扶持,也需要不斷提高社區居民的自治能力。在目前狀況下,筆者認為,還應當努力健全和完善“業主協會”制度的建設。所謂業主協會不同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它是指在一定行政區域范圍內建立由各個小區業主代表組成的自治協會或民間性社團組織。其職責在于為各小區業委會的成立、業委會工作的開展等,進行指導并提供相關培訓、宣傳服務;同時還在業主維權、與物業公司談判、交流管理經驗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樣的服務往往富有針對性,有助于彌補政府部門管理力量不足的缺陷。
從實踐中看,目前我國一些省市已成立有物業管理協會,指導和幫助物業公司的工作;相對應的,如果廣大業主缺乏健全而統一的業主協會,在實際的利益博弈過程中,難免處于被動地位或“實力不均衡”的狀態。在一些物業管理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成立統一的業主管理協會往往是促成小區管理健康發展的必要條件之一。
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業自治、協會管理等運作模式已在逐步推廣。事實上,屬于公民自治領域或民事范圍內的事務,可以盡量降低門檻。比如在公司運營方面,我國公司法已允許成立“一人公司”;在社團組織登記方面,也盡量放寬審查條件。而對業委會這種關涉業主切身權益的組織,《物業管理條例》卻設定了過于嚴格的成立條件和執行規則。因此,有必要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業委會及業主協會的成立條件,并制定靈活高效的運行規則,切實提高業主的自治能力。(云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