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就二手房中介機構能否從買賣雙方之間賺取差價,北京市房管局表示,中介機構的職責是為二手房買賣雙方提供信息,并且幫助代辦相關手續,除了在買賣雙方的正式合同中另有說明外,中介機構只能按規定收取房款2.5%的手續費。如果通過隱瞞信息的手段從中賺取差價,就屬于商業欺詐行為。
根據國家建設部2001年8月15日發布實施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另外此《規定》的罰則還明確提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將被收回資格證書或者公告資格證書作廢,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發布實施的《關于加強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的通知》也明文規定,二手房中介機構不得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加強監管、堵住漏洞都是政府該做的事,但在這一切還不健全的時候,咱們老百姓有必要在買房時留個心眼兒。
首先,買賣雙方在價格談判時要明確要求與對方見面,否則像徐伯伯和陳先生這樣被中介公司蒙在鼓里,都吃了啞巴虧。即便中介公司從中作梗,買賣方也要在最后簽合同之前面對面再談一次價格。很多人認為價格已經定好了,不好意思再問再談,其實說不定自己已經被別人“黑”了一筆。
再有,買房方向中介公司交款時一定要在收據之外索要發票,依法納稅。徐伯伯因為沒要78萬元的房款發票,讓中介公司代繳了58萬元的契稅,看似少繳了幾千元錢的契稅,但如果徐伯伯在兩年后以78萬元賣房,按照相關政策,還要為中間的20萬元陰陽差價繳納營業稅。當初少繳的1.5%的契稅要用5.5%的營業稅補回來,實際上還是吃虧。(劉砥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