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5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 因物業管理糾紛,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知名歌唱演員朱明瑛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朱明瑛上訴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3月15日,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10月8日,北京市朝陽區清境明湖花園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物業管理委員會)委托北京港力偉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稱港力偉辰公司)對小區進行三年物業管理,并為此簽訂了《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后港力偉辰公司與小區業主及物業管理委員會發生矛盾,于2004年5月17日撤離小區。
2004年5月21日,物業管理委員會又委托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小區進行臨時托管。當日,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駐小區,并依據托管事項對該小區進行管理。2004年7月26日,朱明瑛在《北京市朝陽區清境明湖小區書面征求意見表》中簽字,同意授權業委會聘請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對清境明湖花園小區進行管理。朱明瑛未交納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間物業管理費。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朱明瑛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22774.56元及滯納金1204.65元。
朱明瑛稱,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駐清境明湖花園小區,沒有經法定的業主大會討論及經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權的業主同意,沒有進行物業管理企業的招投標,在廣大業主不知情的情況下接管了清境明湖花園小區。自己與非法成立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協議是完全違法的。自己已經將需要交納的物業管理費交給了廣大業主選定的、同為業主的北京朝園物業管理中心保管。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朱明瑛給付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間物業管理費22774.56元;賠償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1204.65元延期付款損失。判決后,朱明瑛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為由上訴到二中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進行改判;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上,朱明瑛從六個方面稱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沒經法庭審理確定,沒有事實依據,認定錯誤。北京建國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稱,朱明瑛所謂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的六大“錯誤”無一能夠立足,均不能成為推翻一審判決的事實依據;所謂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的理由不能成立,更不能成為推翻一審判決的法律依據。
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