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0日電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農民土地的補償標準將因一份出臺在即的方案發生變化。制訂此方案的相關人士日前透露,此次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征地的“同地同價”,防止地方政府借口公共利益而損害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據悉,這份醞釀近兩年的新方案近日已被發改委副主任杜鷹提上案頭,一旦全國推行,意味著農民征地補償制度將全面維新。
“同地同價”緩解征地矛盾
所謂“同地同價”指的是同樣位置的土地,無論征作公益用途或是商業用途,補償價格不會改變。
而在此之前,農民征地的矛盾普遍集中在當地政府區別對待不同用途的土地,“同地不同價”使部分土地的補償金額過低,造成農民的不滿。雖然在浙江、江蘇等為數不多的省份,已開始試行“同地同價”的做法,但大多數省份,包括廣東這個屢屢出現征地糾紛的大省,依然停留在以往的操作方式上。
廣東省的做法,就是按照地區的產值數值,根據征地用途是公益目的或是商業目的取不同的倍數,測算補償費用的方法,付給農民不同的補償金。
分析人士認為,這種計算辦法的漏洞在于征地方常常會假借公共利益壓低征地價格,傷害農民利益。
而浙江的經驗是,不再以產值倍數來測算補償費用,而是綜合考慮土地用途、土地區位條件、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土地供求關系等因素,結合當地城鎮居民社會保障水平,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然后按照這個補償標準,對用途不同的土地“一視同仁”,不會出現不同的補償價格。
而國土資源部,也是參照了“浙江經驗”,在2005年發文讓各省的國土資源廳在限定時間內,進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及公布工作,為接下來“同地同價”的推行奠定基礎。
據了解,各省的國土資源廳對當地征地補償的調研已陸續收兵,下一步的做法,則是等待方案的出臺。
不只是價格補償的改革
在2006年的“新農村建設”中,政府方面一再強調注意繼續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利,不能隨意和低價圈占征用農民土地。可見,“同權同價”的指導思想是平息價格落差,有利于緩和征用農民土地而引發的矛盾。
其實,對于土地征用制度,價格補償標準的調整只是其中一環,待新方案拋出后,國土資源部將陸續對土地征用制度進行改革。
據悉,負責起草此方案的是國土資源部耕保司。其相關負責人表示,對農民土地的征用,全國已有19個地區在進行試點。耕保司會根據試點的情況陸續對征地范圍、征地程序及補償操作出臺一份更重要的文件,以指導各地的征地工作。
據了解,這份改革方案的出臺目前尚無明確的時間表。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地價所所長鄒曉云告訴記者,這一系列的變革,意義非常重大。現在城市建設和工業建設,每年征用土地將近20萬公頃。合理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經濟補償問題,以及失地農民的安置等方面的問題,將有利于解決征地的矛盾。
征地進程引入市場化運作
業內人士表示,在征地過程中,不妨加入市場化運作,例如土地的作價入股就是新的嘗試。
與此觀點相呼應的是今年3月,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闡釋的征地制度改革的8大要點中,對征地過程的市場機制方面的表述。李元指出,對有穩定收入的項目,允許農民用依法批準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副廳長陳清華說,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可以較好地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問題。
而廣東韶關,政府已開始嘗試用農民土地入股高速公路的方法,嘗試市場化運作。據了解,廣東省準備嘗試的是用農民土地的“使用權”作價入股建設韶贛高速公路。對此,廣東省政府發展研究中心三農專家譚炳才表示,這種風險共擔的方式可以嘗試。因為這樣不僅從制度上發揮土地使用效益,還可減輕征地拆遷工作難度,同樣是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但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副部長謝揚表示,2002年,在蘇嘉杭高速公路的建設上,某段公路試行了農民土地入股的方式。但這段公路投入運行后不久,高速公路負責經營的公司就退掉了農民的股份而返以現金。雖然其中原因不詳,但這提醒了人們,這樣的市場化操作方式仍具有諸多不確定性。(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