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0日電 據國稅總局網站消息,為了加強和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自今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同時廢止。
據悉,新文件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
一、對預售收入的預計營業利潤率作了適當調整。二、規定了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三、對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標準作了原則規定。四、規定了成本費用項目核算和稅前扣除原則。五、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作出了新規定。六、對轉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有了新規定。七、增加了防止資本弱化和關聯交易的規定。八、對新辦房地產企業減免稅作了限制。九、對房地產企業稅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通知》明確,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多采用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經營,開發一個樓盤或開發一個項目就新辦一個公司,且盈利率較高。據此,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同時規定以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包括代理銷售)為主的企業也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