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4日電 歷時1年的美女棋手毛佳君狀告《金陵晚報》、網易公司名譽侵權一案,3月22日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進行了宣判。中國青年報消息,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金陵晚報》和網易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分別向毛佳君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金陵晚報》賠償毛佳君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2004年12月13日,《金陵晚報》刊登“緋聞女友勾來石佛”一文,文中出現“緋聞女友”讓“石佛投降”等內容。次日,該報又刊登“百萬豪宅贈美人,南京大亨與毛佳君秘密拍拖?”的連續報道。被告廣州網易公司在其網站上轉載了“百萬豪宅贈美人,南京大亨與毛佳君秘密拍拖?”的連續報道。
2005年3月23日,23歲的毛佳君以自己的名譽受到侵害為由,向上海市靜安區法院提出起訴。毛佳君在訴狀中稱,上述報道在媒體公布后,給自己帶來了很大的壓力,兩篇報道足以令公眾認為自己是在與×先生戀愛。而事實上×先生是已婚人士,與自己僅僅是一面之交,根本不存在贈送豪宅一事。之后,網易公司又在未經核實報道是否真實的情況下,于2004年12月間,在其運營的網站上轉載了上述不實的報道,嚴重擴大了事件的影響,致使自己與其他公司的形象代言合同被解除,傷害了自己應有的社會評價。
庭審后,毛佳君除了仍然要求兩被告在媒體上公開道歉外,還要求《金陵晚報》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在2005年12月15日的公開開庭審理中,《金陵晚報》社辯稱,所涉及的報道材料提供人與文中所提及的×先生關系密切,且有相關照片為證,報社有理由相信“爆料”的真實性。作為報社,刊載文章從主觀上說并無惡意,報道內容也絕非無中生有,況且毛佳君也未能證明自己的人格就此受到公眾的質疑,要求駁回訴訟請求。
庭審中,廣州網易公司辯稱,公司僅是轉載相關文章,并未允許其他媒體再行轉載,不存在嚴重擴大了事件的影響之說。而本案所涉及報道是“人民網”先行轉載,這也是本公司轉載的來源,認為網易公司不構成侵權。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以及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公民名譽受到損害或擅自公布有損他人名譽的隱私,應認定侵害名譽權。而網易公司雖非主動撰寫上述連續報道,且有權從有關媒體轉載文章,但其轉載文章時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又以網絡載體的傳播力傳播,在相當程度上擴大了給毛佳君造成的不良影響。
毛佳君主張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的規定,但經濟損失的金額并不能作為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當然依據,且毛佳君所主張的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顯然高于法定上限,難以全額予以支持。最后,法院綜合《金陵晚報》和網易公司侵權的主觀故意程度及造成損害范圍等,遂作出了上述的一審判決。(李鴻光 周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