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獎勵員額和獎金、津貼數額
第十二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員額和獎金、津貼數額,按照科學合理、突出重點、強化激勵的原則確定,并根據軍隊建設需要和財力可能,適時調整。調整方案由總政治部、總后勤部提出,報中央軍委審批。
第十三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員額和獎金、津貼數額分別為:
(一)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每次獎勵數量不超過10個,每個集體獎金100萬元。
(二)軍隊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50名,每人獎金10萬元。
(三)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00名,每人獎金2萬元。
(四)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100名,每人獎金3萬元;軍隊院校育才獎銀獎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各院校教員編制數的2%,每人獎金1萬元。
(五)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期限為一年。享受一類崗位津貼的人數每次為300名,每人每月5000元;享受二類崗位津貼的人數每次為700名,每人每月3000元;享受三類崗位津貼的人數每次為4000名,每人每月1000元。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一類、二類崗位津貼的對象中年齡為55周歲以下的人數,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三類崗位津貼的對象中年齡為45周歲以下的人數,每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各類總人數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 獎勵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按照下列程序組織實施:
(一)下達指標。總政治部根據實施軍隊人才戰略工程和軍事斗爭準備需要,按照突出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下達專業技術人才獎和獎勵性津貼的推薦或者審批指標。
(二)提名推薦。師、旅、團級單位黨委在廣泛聽取專家和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名推薦獎勵初選對象。
(三)考核公示。軍級單位政治機關成立由機關干部和有關專家組成的考核組,對獎勵初選對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考核意見,并在適當范圍內公示。
(四)初選上報。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根據考核意見和推薦指標,確定獎勵候選對象,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報批。其中,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的候選對象,報批前須經軍區級單位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
(五)審核批準。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軍隊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的候選對象,須經全軍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審核,報中央軍委審批。
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和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一類崗位津貼的候選對象,由總政治部審批。
軍隊院校育才獎銀獎和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二類、三類崗位津貼的候選對象,由軍區級單位黨委審批,報總政治部備案。
(六)實施獎勵。對獲得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軍隊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獎的單位和人員,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獎牌,發放獎金。
對獲得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軍隊院校育才獎金獎的人員,以總政治部通令形式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獎牌,發放獎金。對獲得軍隊院校育才獎銀獎的人員,以軍區級單位通令形式公布名單,并頒發證書,發放獎金。
對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由審批單位以通知形式公布名單,并發放津貼。
第十五條 全軍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組成人員名單由總政治部干部部商軍區級單位有關部門提出,報總政治部批準。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負責承辦全軍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的具體工作。
軍區級單位作戰部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組成人員名單由本單位政治機關商有關部門提出,報本單位黨委批準,并報總政治部備案。
第十六條 在評獎工作中,對獎勵候選對象成績和貢獻的認定,應當以其近期取得的成果和業績為主要依據。
對已獲得專業技術人才獎的人員,不再因同一成績和貢獻給予本規定設置的其他專業技術人才獎;本人做出新的成績和貢獻的,可以再次獲獎,但獲得同一獎項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七條 評獎工作人員與獎勵候選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宣傳獲獎人員的先進事跡,激勵專業技術人員立足本職,奮發進取,多做貢獻。
第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治機關應當加強對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的組織領導,嚴格掌握評獎條件,認真執行評獎程序,保證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公正、公平、公開。
第六章 獎勵經費的管理與獎金、津貼的發放
第二十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經費由軍費預算安排。總后勤部負責獎勵經費的管理和保障,監督檢查獎勵經費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軍隊科技創新群體獎的獎金,由總后勤部財務部依據獎勵通令逐級撥給獲獎集體所在單位。獎金分配方案由獲獎集體提出,報所在單位黨委審批。
其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金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由獲獎人員和享受崗位津貼人員所在單位依據獎勵通令、通知隨工資發放,列生活費決算工資科目中的人才獎勵項目開支,逐級上報核銷。
第二十二條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調離該專業技術工作崗位或者已經被批準轉業、復員、離休、退休的,從下達有關命令或者通知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崗位津貼。
第二十三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的獎金和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不列入計發個人工資福利待遇有關費用的基數。
第二十四條 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
第七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采用剽竊、侵吞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的,由審批單位撤銷其獎勵,收回證書、獎牌,追回獎金或者津貼,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 推薦單位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協助他人騙取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的,由審批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參與軍隊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享受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的人員,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連續15天以上或者累計30天以上,或者受到紀律處分的,從確定其違紀行為或者下達處分通令的下一個月起,停止發放崗位津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軍隊優秀專業技術士官的獎勵,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關于設立并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專業技術人才獎勵工作,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4日經中央軍委批準,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專業技術重大貢獻獎暫行規定》,2000年3月11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總裝備部印發的《關于設立和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作戰部隊專業技術優秀人才獎的通知》,2001年7月12日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院校育才獎實施辦法》和2002年8月27日總政治部、總后勤部印發的《關于建立軍隊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崗位津貼制度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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