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8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征求勞動合同法草案意見前七天,共收到4769件意見,主要集中在限制勞動合同短期化、縮短試用期等9個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27日表示,處理征求意見的宗旨是向勞動者傾斜。
有建議提出縮短試用期、明確試用期待遇和解除條件。目前關于試用期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試用期過長。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太長時間就能勝任,可是有些單位動輒三個月、五個月,甚至半年以上,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二是試用期工資待遇太低。三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許多意見提出應該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的行為加以限制。比如,如果勞動者無過錯,試用期解除合同應獲得相應補償等。
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很多勞動者為獲得工作,夸大個人簡歷或虛構個人能力,對此用人單位很難判斷,容易影響人才的正確使用,建議增加規定勞動者的如實告知義務。
目前征求意見顯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一些草案規定意見相左。如關于用人單位招工時不得以擔保名義收取財物的規定,有個人建議應加強監督,增加違規者吊銷用人單位證照的處罰。而用人單位則認為不應一刀切,也應考慮企業利益,如配發員工使用價值較高的勞動用具,應收取一定押金。
立法機關將如何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這對矛盾對立體呢?李援明確表示,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基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故此法律將向勞動者傾斜。
他還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立法計劃有三部法律涉及到勞動法律制度,除了勞動合同法,還有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處理法。按照計劃,就業促進法將在8月份或10月份提交常委會審議。(賴顥寧)
八大建議摘要
建議1 引入“雇主”“雇員”概念
草案應擴大適用范圍,將事業單位聘用合同人員、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靈活就業的從業人員等納入調整范圍。
還有建議引入“雇主”、“雇員”的概念,這樣既可以把個人用工納入調整范圍,也可以把董事長、總經理等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排除在本法調整范圍之外。
建議2 限制企業利用規章“炒人”
草案應禁止用人單位利用企業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別是應嚴格限制利用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草案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往往會成為用人單位開除員工的借口。應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明確什么是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建議3 連續工作超十年不解除合同
應當對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作出針對性的規定。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都呈現出短期化趨勢,一年一簽的做法很普遍,有的意見反映甚至有一年簽四次合同的現象。
有的建議增加規定,勞動者連續在一個單位工作超過十年,或者還有不到十年就要退休的,原則上不應該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以保護下崗再就業的“40、50”人員的勞動權益。
建議4 杜絕勞動合同只簽最低工資
工資和社會保險是眾多勞動者關注的焦點。很多意見提出,法律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計算方法,明確工資就是工資性收入,杜絕勞動合同中只簽最低工資。
現在很多企業基本月工資非常低,有的企業答應給月工資二三千元,而簽勞動合同時只寫幾百元,往往到年底才按業績或工作量以獎金或提成方式發放剩余的勞動報酬。這樣企業可以少給職工交保險,而且如果按月工資計算經濟補償,勞動者就要吃大虧。
建議5 是否限定競業限制有爭議
有群眾贊成規定競業限制,反映在有些地區,由于某一行業非常發達造成勞動者,特別是技術人員相對短缺,同行業之間互相挖人非常普遍,已經直接影響了企業正常的生產和產品質量。有的群眾反對規定競業限制,認為這是對勞動者勞動自由的不合理限制。
建議6 應該解決同工不同酬問題
許多意見建議,現在企業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之間收入差別很大,勞動合同應當體現同工同酬。
有群眾來信反映其所在單位有國營工、集體工、國營合同工、集體合同工、臨時工、臨時代辦工等等,不同的身份,工資和福利待遇差別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問題嚴重,勞動合同法應當解決這個問題。
建議7 限定乙肝檢測的勞動崗位
較多群眾反映,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濫用對勞動者身體狀況的知情權來歧視乙肝病毒攜帶者,用人單位往往以身體狀況不合格為由拒絕錄用乙肝病毒攜帶者。
鑒于乙肝病毒攜帶者基本上不會傳染乙肝病毒,且屬于個人隱私的范疇,公務員法也已經相應降低了門檻,建議增加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是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判定勞動者身體不合格,并限定進行乙肝檢測的勞動崗位和項目。
建議8 勞動者被迫辭職應獲補償金
許多意見建議,有關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條款,應把用人單位故意刁難迫使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情況包括進去。
用人單位是強勢一方,往往會通過刁難勞動者來迫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因勞動者完不成其安排的任務解除勞動合同,逃避支付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也有的意見認為終止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合理,認為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就終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