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發布。《意見》從中國國情出發,堅持以人為本,對涉及農民工利益的一系列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凸顯了中國政府對1.2億農民工的關心和愛護。
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
《意見》要求,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同時,要求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
《意見》強調,所有建設單位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不得批準開工報告。對惡意拖欠、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或取消資質,直至吊銷營業執照,并對有關人員依法予以制裁。
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
《意見》提出,切實改變農民工工資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狀況。各地要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并適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制定和推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意見》要求,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職工休息休假的規定,延長工時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資。農民工和其他職工要實行同工同酬。
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
《意見》要求,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從事高危行業和特種作業的農民工要經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
《意見》要求,繼續實施好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完善農民工培訓補貼辦法,對參加培訓的農民工給予適當培訓費補貼。推廣“培訓券”等直接補貼的做法。
《意見》提出,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和遠程教育等現代手段,向農民傳授外出就業基本知識。重視抓好貧困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工作。要研究制定鼓勵農民工參加職業技能鑒定、獲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政策。
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意見》要求,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在農民工發生工傷后,要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
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
《意見》要求,各統籌地區要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根據當地實際合理確定繳費率,主要由用人單位繳費。完善醫療保險結算辦法,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療的參保農民工提供醫療結算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探索農民工養老保險辦法
《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繼續為其繳費。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關系異地轉移與接續的辦法。
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意見》要求,輸入地政府要將農民工子女義務教育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列入教育經費預算,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并按照實際在校人數撥付學校公用經費。
城市公辦學校對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與當地學生在收費、管理等方面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向農民工子女加收借讀費及其他任何費用。
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
《意見》要求,招用農民工數量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范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可建設統一管理、供企業租用的員工宿舍。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單位聘用農民工,用人單位和個人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用于農民工購買或租賃自住住房。
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
《意見》提出,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要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外出務工期間,所承包土地無力耕種的,可委托代耕或通過轉包、出租、轉讓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不能撂荒。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據《人民日報海外版》;黃抗生 劉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