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9日電 國家審計署今天發布公告,公布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結果。審計發現,違規使用23.68億元水污染防治資金,其中15.66億元被擠占挪用于其他工程、辦企業、出借或建房買車等,影響了項目建設。公告全文如下:
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資金審計結果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審計署組織對太湖、淮河、海河和遼河4個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河北等12個省(區、市)國家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簡稱“十五”計劃)確定的856個重點水污染防治項目至2003年底的實施進展情況、以及所屬128個縣市2001至2003年污水處理費與排污費的征收管理使用情況。
一、審計情況及審計意見
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國務院在批復的太湖、淮河、海河和遼河4個重點流域“十五”計劃中,明確了各流域2005年底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共安排重點水污染防治項目1460個,計劃總投資1076億元。審計結果表明,“十五”計劃實施三年來,4個重點流域內的各級政府認真按照“十五”計劃和國務院批復要求,落實環境質量責任,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籌措資金,取得了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階段性成果。一是在經濟快速增長的情況下,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比“十五”計劃基期(2000年)有不同程度降低。據審計初步核實,12個省(區、市)2003年4個重點流域的主要污染物——化學需氧量排放量比2000年下降了17%。二是污水處理廠建設加快,污水處理能力有所提高,為今后水污染防治工作打下了基礎。如審計時淮河流域已有56座投入運行,日處理污水達200萬噸。但審計也發現,在項目建設、運營及資金的管理、使用過程中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加以糾正和解決。
一是項目建設總體進展比較緩慢,影響效益的發揮。截至2003年底,856個重點水污染防治項目在“十五”計劃期過半的情況下,尚未完成的投資有364億元,占計劃投資595億元的62%;尚未開工的項目有425個,占計劃的49%。山西、安徽、內蒙古、河北和吉林5省(區)重點水污染防治項目投資完成率均低于15%。項目進展緩慢的主要原因是投入不足。這856個項目至2003年底到位資金234億元,僅占計劃的39%。
二是部分已建成項目運行效益不高。審計已建成的78座污水處理廠中,因配套管網建設滯后和運行資金不足,不能滿負荷運轉的有60座,占76.92%,日污水處理量僅為設計能力的43.75%;因污水處理工藝有缺陷等,處理后水質長期不達標的有9座,占11.53%。
三是違規使用23.68億元水污染防治資金,其中15.66億元被擠占挪用于其他工程、辦企業、出借或建房買車等,影響了項目建設。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對被擠占挪用的水污染防治資金,要求收繳財政和歸還原資金渠道,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同時,審計署建議:各地政府應集中財力,突出抓好已開工和重點項目的后續收尾、已建成污水處理廠的配套管網建設和運行經費保證等工作;加強資金管理,認真糾正水污染防治資金使用中的違規問題,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二、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審計結果得到了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審計查出問題得到有效整改。截至2005年10月,審計要求糾正的23.68億元違規資金,已有19.79億元得到整改,占83%,其它3.89億元也已制定整改措施。
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國家環保總局積極督促有關地方政府對污水處理廠不能正常運轉等問題進行整改,還將在編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規劃》和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認真研究采納審計提出的改進重點流域計劃編制和加強實施監督等建議。有關部門根據審計反映的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已安排和下撥資金1.2億元,專項用于山西省21個工業污染治理和節水項目,加快了項目建設進度。
各有關地方政府也積極整改。截至2005年10月,12個省政府均已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決定落實情況。江蘇、吉林、天津、遼寧、河南、浙江等省(市)政府主要領導都作出批示,要求認真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江蘇省政府先后兩次下發文件,要求認真執行審計決定,限期整改到位,目前審計查出的違規問題已全部得到糾正;吉林省成立了由省發改委牽頭、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組成的落實審計決定整改督辦領導小組,省環保局和有關市、縣也成立了整改領導小組,制定了整改工作方案,并積極落實;天津市政府先后兩次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專題研究,責成有關部門認真整改,并要求認真采納審計意見,制定加強管理的措施,市有關部門還對審計查出的違規問題責任人員進行了嚴肅處理,其中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和免職各1人;遼寧省政府主要領導主持召開會議,要求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嚴格執行有關財務規定,逐條制定措施,認真進行整改。
附件:審計涉及的十二個省(區、市)名單
內蒙古自治區(遼河流域)
遼寧省(遼河流域)
吉林省(遼河流域)
北京市(海河流域)
天津市(海河流域)
河北省(海河流域)
山西省(海河流域)
河南省(海河流域、淮河流域)
山東省(海河流域、淮河流域)
安徽省(淮河流域)
江蘇省(太湖流域、淮河流域)
浙江省(太湖流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