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
勞動合同制度出現許多新情況新問題
【新聞背景】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去年9月在進行勞動法執法檢查時發現,各地勞動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內容不規范。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不到20%,個體經濟組織的簽訂率更低。一些用人單位為規避法定義務,不愿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大部分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勞動合同短期化傾向明顯。有的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試用期,試用期過后就不續用,以此盤剝勞動者,特別是進城務工人員。許多勞動合同雖然有勞動報酬的條款,但沒有寫明具體數額,有的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和用人單位的權利,有的甚至規定“生老病死都與企業無關”、“發生事故企業不負任何責任”等違法條款。有些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甚至讓勞動者在空白合同上簽字。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紹說:
勞動合同制度是1994年勞動法中確立的規范勞動用工的法律制度,這個制度到現在已經有十多年了,在這個過程中經過了改革開放,經過了經濟體制改革,經過了市場經濟的建立,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都出來了,所以我們要制定勞動合同法來解決這些問題。在勞動合同法草案里面除了規定勞動合同制度本身的問題以外,還要規范一些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關的特殊勞動關系的特殊規定。這些特殊規定,往往是針對一些現實中存在的問題,所以要附帶作出規定。
在勞動合同制度上,有許多問題值得深入探討、研究,多方聽取意見和建議。比如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存在的事實勞動關系如何解決?勞動合同的訂立,許多單位不訂立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怎么解決?試用期當中,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試用期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怎么解決?勞動合同的短期化,使用勞動者的青春期的問題怎么解決?像以上這類問題,以及勞動合同的解除、無效、終止應支付的補償金和賠償金等等,都是值得我們探討和研究的。
②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芮立新———
為什么有了勞動法,還要制定勞動合同法?
【新聞背景】勞動合同法是中國勞動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自從1986年勞動合同制度實施以來,勞動合同已經成為調整勞動關系必不可少的法律機制。同時,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和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主張權利的依據。
我國勞動爭議案件逐年遞增。1995年《勞動法》實施當年,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3.3萬件,涉及勞動者12.3萬人;而2002年,立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高達18.4萬件,涉及勞動者60.6萬人,勞動爭議的數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勞動者的人數也增加了5倍。最新情況顯示,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增長較大,勞動爭議案多集中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勞動爭議案件調解空間縮小。
很多讀者不理解:為什么有了勞動法,還要制定勞動合同法?
對此,勞動合同法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副司長芮立新表示:根據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勞動法律體系,包括了勞動,以及社會保障方面的所有的法律規范。勞動法規定的條款比較少,勞動合同問題在勞動法中只有一章、僅僅幾條規定。要通過幾條規定把復雜的勞動問題規定清楚是很難的,實際也做不到。
芮立新指出,勞動合同法草案和勞動法相比,在勞動合同制度方面有一些突破或者改進。更多的是對勞動法確定的勞動合同制度的進一步具體化和可操作化:
一是適用范圍擴大,勞動法的適用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各種經營組織,勞動合同法草案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這是在1994年之后,由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確定下來的新的用人單位。
二是“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進一步具體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勞動合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最基礎性、最大的問題,這次草案規定,已經存在勞動關系,即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沒有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也視為他們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是增加了合同中止履行的制度,以及勞動合同的可變更、可撤消的制度。
“這個法律對于合同的履行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也有利于解決農民工的工資拖欠問題!避橇⑿抡f,勞動合同立法對解決農民工的欠薪有“間接的作用”,體現在:更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之后,應該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拔覀兛梢阅棉r民工朋友的合同直接討薪,這對解決拖欠工資問題肯定會有一個比較大的作用!绷硗,工資作為勞動合同約定的一項內容,一旦約定,對于農民工和使用人單位都具有約束力,如果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就是違約行為,可以通過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追討工資。另外還可以通過爭議仲裁等其他渠道解決。
③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郭軍——
立法需要向勞動者適當傾斜
【新聞背景】陜西華縣籍農民工王紀華于2003年經人介紹來到山西省左云縣店灣鎮范家寺村寶源礦業有限公司打工。2005年11月6日,他在該礦采區裝煤時被滑落的石塊砸傷,經醫院診斷系腰椎粉碎性骨折。包工隊給他出錢治療了一段時間,于當月24日表示僅給付2000元讓其回家。無奈,王紀華向當地勞動局反映了情況,因他未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部門讓他在用工單位開份勞動證明,以證實雙方的勞動關系。然而,至今礦里也不肯為其出具證明,而是讓他去找所在的包工隊,F在,一身傷病的王紀華陷入了艱難的境地。
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副部長郭軍介紹,關于勞動合同法立法依據問題存有爭論,一種意見認為應以勞動法為立法依據,向弱勢的勞動者適當傾斜;另一種意見認為應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基于雙方是平等的地位,因此應當把同等程度保護作為立法的出發點。
郭軍認為,勞動法的立法宗旨開宗明義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的各個章節條款都充分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即向勞動者傾斜。要使我國的勞動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我國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同樣需要依照勞動法確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需要向勞動者傾斜,因為平等自愿協商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并不能改變勞動關系實際上不平等的狀況。因而,依據勞動法制定勞動合同法是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前提和保證。
郭軍提出,現在出現民工荒技工荒,這是什么原因?因為勞動時間太長,勞動報酬太低,但是勞動者沒有強大的力量與用人單位平衡這個權利。這就是我們的現實。由于勞動關系的特殊屬性決定,勞動者在具體的勞動關系中相對于用人單位處于弱勢的地位,而用人單位特別是企業追求效益的最大化是其基本目標,因此,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犯的情況就有可能發生,如果法律規范不完備、不合理以及執行得不好,那么導致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就會越來越多。
(來源:人民日報 作者:毛磊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