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31日電 四川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正在審議的《四川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修正案(草案)》規定,醫院須無條件治療見義勇為負傷者。
據《華西都市報》報道,該法案對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保證作出了諸多明確規定。今后,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這一現象有望從法律層面得到改善,見義勇為的諸多權益也有望從制度層面得到保證。
救治 為鼓勵和提倡向犯罪分子作斗爭的見義勇為行為,草案提出,對公民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救助的責任,醫療單位必須無條件及時進行搶救治療。
獎勵 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建立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基金,專項用于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救濟。維護社會治安見義勇為獎勵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撥給和由單位、個人自愿捐助組成。其收支情況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
榮譽 公民為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而犧牲的,由所在單位按因公犧牲對待;本人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參照國家有關因戰死亡的民兵民工撫恤規定辦理;符合烈士條件的,報請省政府批準為烈士,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就業 公民因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誤工的,視同出勤;致傷致殘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按因公傷殘對待;無工作單位并符合評殘條件的,由民政部門辦理評殘手續,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致殘尚有工作能力的失業人員,各用人單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有關規定優先妥善安置,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對犧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各用人單位優先招收、聘用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近親屬就業。
費用 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負傷的醫療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費、誤工補助費、交通費等,由加害的違法犯罪人員或其監護人承擔。違法犯罪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無法承擔的部分,負傷人員屬單位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按因公負傷解決;負傷人員無工作單位或單位負擔確有困難的,由負傷人員戶口所在地的縣級財政解決。(劉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