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日電 最新一期《求是》雜志發表中央紀委常委、監察部副部長黃樹賢的文章認為,注重預防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的基本理念,有效預防腐敗的措施應當成為中國拓寬反腐敗國際合作的重點領域之一。
文章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設立專章,對預防腐敗的措施作出了系統規定,要求締約國在預防腐敗方面承擔義務,主要涉及公共部門、私營部門、社會參與和預防洗錢四個方面。《公約》還建立了反腐敗的五大法律機制,包括預防機制、刑事定罪與執法機制、國際合作機制、資產追回機制、履約監督機制,其中首要的是建立預防機制。
文章指出,隨著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隨著預防腐敗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預防腐敗方面的任務將越來越重,對預防腐敗工作的要求將越來越高。國外在這方面有不少成功的經驗和做法,中國應當積極努力學習、借鑒和吸收。
文章認為,當前要著重在反腐敗能力建設、將腐敗分子繩之以法、追繳和返還涉及腐敗案件資產等方面加強國際合作,建立健全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產返還等方面的工作機制,不斷取得實質性成果。除有效預防腐敗的措施外,具體應當重點關注的,還包括這樣幾方面內容:公務員從政道德的法規和制度;公眾參與反腐敗的機制;腐敗犯罪嫌疑人的遣返、移送以及犯罪資產的追回;反腐敗信息資料的收集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