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國還是一個封閉的經濟體,要求“緩行”確有可取之處。然而,世易時移
一件事情,當被不同的主體反復強調的時候,那么它的確可能是一件重要的事情。
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統計局局長李德水大聲疾呼:中國要嚴防壟斷性跨國并購。他指出,“如果聽任跨國公司的惡意并購自由發展,中國民族工業的自主品牌和創新能力將逐步消失,國內龍頭企業的核心部分、關鍵技術和高附加值就可能完全被跨國公司所控制,甚至作為建設創新型國家主體的我國企業特別是一大批骨干企業也將不復存在。”
在筆者的印象里,這兩年比較系統地提出這樣的觀點至少還有兩次:一次是2004年11月,國家工商總局有關部門出臺的《在華跨國公司限制競爭行為表現及對策》報告;一次是2005年7月,全國工商聯并購公會撰寫的《全球并購對我國經濟安全的影響》。三份發言或報告,觀點近似,論據也基本相同,都是直指跨國公司在華形成壟斷的危害。這與近幾年跨國公司加緊收購中國行業龍頭企業的趨勢是吻合的。
在這種形勢下,作為規制壟斷行為重要法律的《反壟斷法》就變得讓人更加期待起來。早在1994年5月,中國就開始了《反壟斷法》的起草工作,然而,由于認識上不能統一,時至今日,這部法律仍不能進入人大立法程序。
拋開要不要把反“行政壟斷”納入法律的一大爭論,主張《反壟斷法》緩行者的一個重要理由是,“反壟斷是市場經濟充分發育后的產物,而中國當前面臨的不是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的問題,而是企業規模普遍過小的問題。因此反壟斷法是無的放失。”
如果中國還是一個封閉的經濟體,要求“緩行”確有可取之處。然而,世易時移,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特別是近兩年,由于跨國并購的發展,在中國很多行業都出現了跨國公司占據壟斷支配地位的情況。典型的如零售業,跨國零售巨頭已經在行業中建立了“支配地位”,進而危及到民族零售業乃至上游企業的生存。
在這個時候,還糾纏于《反壟斷法》要不要規制行政壟斷;《反壟斷法》出臺時機是否過早,就有些“關起門來,自說自話”的味道了。從現在起,我們在討論起草《反壟斷法》的時候,應該有更多務實的眼光,更多全球化的眼光,應該有更強的緊迫感。
(來源:《中國企業家》雜志,作者:杜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