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4日電 由中共中央黨校主辦的《學習時報》刊登文章說,醞釀了近20年卻始終“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的《反壟斷法》,如今又面臨新的變數。盡管《反壟斷法》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年立法計劃,但據參與這部法律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在最近一次草案修改中, “禁止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一章被整體刪除。《反壟斷法》或許將成為一部專注于反經濟性壟斷的法律。
文章說,壟斷分為自然壟斷、經濟性壟斷和行政性壟斷。一般來說,自然壟斷和經濟性壟斷只要不對市場公平性構成威脅,就能為國家和社會所認可;只有當壟斷妨礙競爭、損害其他企業和消費者的利益時,才有必要進行規制。這也正是各市場經濟國家制定《反壟斷法》的主旨。
但中國正處于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特殊時期,與其他國家常見的經濟性壟斷相比,中國的行政性壟斷更為普遍,對市場競爭的危害也更大。其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是行業壟斷和地方保護。即便是一些表面上看起來屬于自然壟斷和經濟性壟斷的現象,實質也是行政力量介入或操縱的結果。因此,自《反壟斷法》起草之初,就辟有反行政性壟斷的專章。
此次,反行政性壟斷這一被視為最體現“國情”的部分從草案中刪除,出乎許多人的意外。
就在《反壟斷法》草案發生重大變化的同時,人們注意到,現實中的行政性壟斷經過多年整治,非但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變本加厲、日益嚴重的趨勢。一個突出的表現是,石油、煤炭、鋼鐵等壟斷程度原本就很高的資源性、基礎性行業,近一兩年來紛紛通過提高準入門檻、實施強制合并等手段,排斥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參與競爭,向大型國有企業集中。有媒體將這種現象稱為“再國有化”。
在這場“再國有化”風潮的背后,明顯可以看到行政之手的舞動。例如,2005年發布的《鋼鐵產業發展政策》規定,鋼鐵企業跨地區投資建設鋼鐵聯合項目的條件是,普鋼企業上年鋼產量達到500萬噸,特鋼企業達到50萬噸。同年發布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經營管理技術規范》,則從注冊資本、油庫規模、擁有加油站數量等方面,為中小民營企業從事成品油批發業務設置了幾乎無法逾越的障礙。
給出的解釋大致有三條:國有大企業可以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可以保證管理水平,防范生產事故;可以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章說,這三條其實都經不起推敲。企業的規模和效益應當通過市場競爭來實現,而不是靠行政手段捏合出來的“虛胖”;生產事故與企業的大小、所有制沒有必然聯系,中石油旗下企業2004年以來頻頻出事就是例證;至于“國家經濟安全”的說辭,我們不妨聽聽全國政協常委、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保育鈞的說法:“戰略資源究竟是在壟斷集團的手里安全,還是在民營經濟手里安全?去年的‘油荒’說明了什么?”
國務院去年公布的《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俗稱“非公經濟36條”)提出,“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鼓勵和支持非公有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壟斷行業、公用事業以及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行業和領域。”但在某些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和政策面前,這條承諾往往變成難以兌現的空文。難怪有人說,“36條”抵不過“22條軍規”。
實際上,就連那些不主張把行政性壟斷納入《反壟斷法》的專家也承認,行政性壟斷仍是當前對中國正常市場競爭的最大制約,需要著力解決。他們之所以反對以《反壟斷法》規制行政性壟斷,主要理由是:行政性壟斷是轉軌過程中的政治經濟體制造成的,必須依靠進一步的體制改革,從源頭上加以治理。《反壟斷法》擔負不起如此重大的任務。
文章說,這種說法自有其道理。我們的確不能指望《反壟斷法》這樣一部在轉型時期制定的帶有過渡性特征的法律可以一勞永逸地消除各種壟斷。但是,我們擔心,反行政性壟斷在立法中的“缺席”有可能傳遞出某種錯誤的信號,轉移人們對行政性壟斷的關注,而行政性壟斷逆勢強化的現狀無疑加劇著這種擔心。
還有必要說明的是,剔除了反行政性壟斷內容的《反壟斷法》仍被寄予厚望,在一定程度上同外資惡意并購中國企業引起國內輿論的警惕有關。在今年的兩會上,這種聲音格外高漲。我們對此表示理解和贊成,但同時必須指出:是否構成對競爭的侵害才是反壟斷的根本標準,無論實施壟斷的是外企還是內企、國企還是民企。(車海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