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6日電 小學女生魏子(化名)曾在北京市溫泉中心小學分校讀書。北京日報消息,在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間,班主任劉鋼(化名)多次利用魏子到講臺前交作業之機,作出對其摟抱、隔衣撫摸魏子臀部和拉魏子的手隔衣撫摸自己陰部的猥褻行為。魏子父母知道后,向公安機關報案。2004年初,劉鋼被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在2005年3月,魏子的父母以孩子監護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侵權訴訟,將教師劉鋼及溫泉中心小學列為共同被告,提出13萬元的賠償金額。
起訴狀寫道:被告劉鋼曾是另一被告溫泉中心小學分校的班主任,魏子是該班小學生。被告劉鋼多次猥褻魏子,并經常給魏子打淫穢電話。后被告劉鋼被判處有期徒刑,受到法律制裁。但因溫泉中心小學分校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孩子的名譽與隱私,致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嚴重侵害。魏子被同學孤立,被老師另眼相看,年僅8歲的孩子精神受重創,經醫院診斷,患有“抑郁性精神障礙”。為給孩子治療,花費了近萬元的費用,耽誤了孩子父母的工作。為給孩子重新創造生活、學習環境,不得不給孩子轉學,全家已被迫搬家。此次事件,被告劉鋼的犯罪行為是直接的侵權原因,而被告溫泉中心小學對在校學生尤其是未成年人不盡保護義務、聘用人品低下的劉鋼作班主任,從而造成此次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損害后果發生,校方在事前預防和事后防止不良影響擴散上,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負擔受害人魏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7萬余元,另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6萬元。
此時劉鋼已經出獄,經法院合法傳喚,他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在民事審判中,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視為自動放棄答辯和辯論等權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審理并做出判決。另一被告溫泉中心小學答辯認為:魏子受侵害是劉鋼的犯罪行為所致,罪犯已被繩之以法,在刑事案件審理中應一并通過附帶民事解決。校方在此事中無過錯,不能承擔法律賠償責任。
開庭時,魏子父母提交了法院的刑事判決書、醫院診斷證明、醫藥費收據、誤工損失證明等證據。
法官審判
經法官合議后認定,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本案中,從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間,原告魏子未到10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所就讀的溫泉中心小學分校應當針對該年齡段的學生的心理狀態、認知能力,采取相應的教育、管理、保護以及相關預防措施。本案被告劉鋼身為教師,在教學課堂上不但未盡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之責,反而猥褻原告,構成刑事犯罪,除承擔刑事責任之外,亦應承擔賠償原告魏子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溫泉中心小學作為原告就讀的分校開辦者,因未盡注意義務,疏于對教師聘用人選的管理,疏于對教師的教學工作的監督檢查,致使劉鋼在長達8個月的時間內,多次侵害原告的身心健康,應認定被告溫泉中心小學主觀過錯存在,就被告劉鋼給原告魏子造成的人身侵權損害后果,依法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本案執行中,若劉鋼下落不明或無財產能力給付原告經濟損害賠償金,溫泉中心小學則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然后可就其承擔的數額另訴向劉鋼追償。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只能由直接侵權人劉鋼自行負擔。
法院在2005年9月做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劉鋼賠償原告魏子經濟損失18000余元,被告溫泉中心小學對此項經濟賠償內容負補充賠償責任;并判決被告劉鋼給付受害人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官評析
判斷在校學生人身、財產受到傷害,校方是否應承擔賠償時,法官會從校方的主觀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損害后果的實際發生和行為的違法性四個方面考慮。在本案中,犯罪行為不僅應受到刑事處罰,還要承擔民事賠償,這樣就對未成年人構成雙重的法律保護與救濟。學校雖不是直接的侵權行為人,但法官認為校方在選用教師、對教師工作的監管與檢查,在制定有效的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措施等方面,均存在失職和疏于監管的主觀過錯,因此應與直接侵權人承擔等同的民事財產賠償責任,以示對未成年人特殊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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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負有嚴格的注意義務:首先,應保證使用的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符合安全標準,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和設備,應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及時修理,更換,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停止使用。對校園內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加強管理,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集體活動時,應在可預見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出現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及時救助,發現,知道學生未到校,擅自離校情形,及時通知監護人。其次,教育學校教師、職工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擅自離崗,不得侮辱、毆打、體罰學生,不得有傷害學生的行為等。
在幾種情況下,即使發生了在校學生的傷害行為,校方也可以免責: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并在合理期間內取得相關證明;二是校方不知道或難于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疾病,在教學活動中發生事故的;三是校方有證據證明,學校及其教職工已盡其責的。